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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
作者:马娜/文 曹红歌/图 发布时间:2018-11-19 11:24:51
河南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召开。
11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社厅联合召开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研讨该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裁审衔接工作,交流各地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并部署下一步工作。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省人社厅副厅长杨韫同志出席会议并讲话。省法院、省人社厅,部分中院及部分省辖市仲裁机构的有关同志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大家介绍了各地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开展情况,围绕裁审衔接程序性问题、劳动关系认定、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裁审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讨论。通过研讨,深化了大家对有关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问题的共识。会后,省法院将与省人社厅通过下发会议纪要等形式,对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问题进行明确,促进裁判尺度统一。
省人社厅副厅长杨韫指出,一要深入学习,充分认识做好裁审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仲裁前置、一裁两审”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目的是使仲裁简便、快捷的非诉优势与诉讼“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保障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合法、公正、及时解决争议。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人社部门和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加强裁审衔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实践效果。从全省总体来看,裁审衔接机制还没有普遍建立起来,已建立的也还不够完善,裁审工作中仍然存在争议受理范围不够一致、法律适用标准不够统一、程序衔接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争议处理质量和效率,降低了仲裁和司法的公信力。切实加强裁审衔接,畅通争议当事人权利救济渠道,完善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工作,意义十分重大。二要精准把握,着力破解裁审衔接工作难题。准确把握总体要求,积极探究和把握裁审衔接工作规律,尽快建立健全全省的裁审受理范围一致、裁审标准统一、裁审程序有效衔接的新规则新制度,实现裁审衔接工作机制完善、运转顺畅。准确把握受理程序规范、保全程序规范、执行程序规范“三个规范”,更好地实现仲裁前置功能。准确把握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制度、联合培训制度、案例指导制度、重大案件预警导制度等“五项制度”,实现案件信息互通和数据共享。三要务求实效,推动裁审衔接工作再上新台阶。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推广实践经验,发挥典型引路作用。加强沟通衔接,积极与人民法院沟通联系,共同推动落实好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各项工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调解仲裁机构队伍建设,不断提高调解仲裁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水平,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效能。全省人社部门要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积极推进裁审衔接机制建设,为完善中国特色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制度、促进全省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为中原更加出彩而努力奋斗。
省法院副院长史小红指出,一要提升认识,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是提升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化解水平的客观要求。我国劳动人事争议采取“一裁两审、仲裁前置”的处理模式,仲裁机关作为劳动人事争议的前沿阵地,将大量劳动人事纠纷化解在诉讼之前,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稳定器、过滤器作用非常突出。法院应当加强与仲裁机构的衔接,共同构建高效、稳定的裁审衔接机制,进一步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化解工作,促进劳动者全面发展和企业持续发展。二要勇于探索,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建设。认真落实人社部、最高院《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机制建设的意见》及河南省实施意见,增强主动意识,深化裁审合作。通过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等方式,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裁审业务衔接。畅通日常联系渠道,及时向当地仲裁机构反馈裁判意见,实现以信息互通促裁审衔接,推进裁审衔接常态化。三要强化专业,建设职业化的劳动人事争议审判队伍。今年年初,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进行调整,将劳动纠纷案件的业务指导工作和申请再审案件办理工作集中到一个民事审判庭办理,有利于全面掌握全省劳动纠纷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各中院要按照省法院胡道才院长要求,在中院审判业务部门职能设置上要调整过去按照地区分案的做法,坚持司法职业化、专业化方向。劳动案件审判工作的重心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基层法院要进一步加强专业审判力量配置,努力在劳动纠纷审判领域锻炼、培养一批专家型法官,将劳动纠纷真正化解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四要加强调研,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裁判尺度统一工作。统一裁判尺度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的基础。省法院胡院长在多次讲话中提到类案检索、统一裁判尺度的问题,我们要按照胡院长要求,在疑难案件裁判之前一定要进行类案检索,运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类案智能推送系统、法信等信息平台积累审判经验,减少裁判尺度不一现象的发生。对于实践中已经达成共识的难点问题,要及时通过下发会议纪要等方式进行成果转换,统一法律适用问题。全省各级法院要勤于探索、勇于创新,与人社部门形成裁审工作合力,共同推动劳动关系健康和谐发展,努力谱写新时期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新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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