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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流法院宣判一起涉黑案件 被告人获刑8年6个月
作者:桂紫萍 冯庆平 发布时间:2018-10-26 14:40:33
庭审现场。
10月19日,福建全省法院开展集中宣判活动,清流县人民法院对吴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这是今年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清流法院审结的首例涉黑案件。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军在王某某(已判决)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具体犯罪行为如下:
一、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被告人吴某军明知王某某组织是一个由多人参加、具有一定层级结构并经常开设赌场、聚众斗殴等的犯罪组织,还积极参与该组织的活动,直接听从王某某的指挥,再由吴某军带领手下实施具体的违法犯罪活动。吴某军在该组织中参与了王某某的开设赌场、非法采矿等活动,帮助王某某管理赌场,伙同他人在途经路口为王某某贩运稀土望风,王某某非法采矿案发后,吴某军又组织他人将稀土转移藏匿,还帮助王某某转移南方红豆杉树头。 二、开设赌场 2006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人吴某军伙同赵某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清流城关周边开设赌场,召集赌客赌博。赌场经营期间,由被告人吴某军负责管理赌场、盈利及账目。赌场每年经营二十余天,盈利六万元以上。该赌场股份由吴某军等人占股70%,其中吴某军占大股。 2010年5至11月间,胡某、曾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清流县城关附近开设赌场。赌场经营十余天后,王某某强行入股该赌场,指派吴某军负责整个赌场管理、盈利及账目。该赌场由王某某占股四成以上,其中王某某将其股份分给黄某某、俞某某各10%、吴某军5%,其余股份分配给其他人。赌场经营至当年8月份,李某某、张某某等人先后退出,邹某某、邓某某、张某某加入,赌场股份重新分配。该赌场共计经营六个月,非法获利达200万元以上,按照不同时期所占股份,王某某、俞某某、黄某某、吴某军共获利72万元以上。 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2011年3月至9月,王某某伙同彭某某、兰某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清流县温郊乡桐坑村莒林官田坑山场上,以原地浸洗方式开采稀土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期间,王某某为贩运稀土,指示被告人吴某军与王某某等人到途经路口望风。2012年初,王某某安排吴某军、邹某某将在罗口煤矿烧好的稀土成品转移至清流县龙津镇大路口村巫某某等人家中。同年8月份,该批稀土又被邹某某、曾某某转移至宁化县安乐乡刘某某家中。2012年9月7日,该批稀土被清流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该批稀土共计38.44吨,总价值468.968万元。
2012年4、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军等人,将藏匿在清流县刨花板厂仓库内的稀土转移至清流县秋口煤矿三采区的废弃煤洞内。由黄某某负责开车,将稀土运送至秋口煤矿三采区废弃煤洞内藏匿。案发后,吴某军潜逃,黄某某伙同邱某某、郑某某、邱某某将稀土盗卖至长汀县,共卖得85.9万元。 2012年4、5月份的一天,王某某安排被告人吴某军等人将藏匿在清流县刨花板厂仓库内的45个树头转移到清流县田源乡新村一煤矸石场。由黄某某负责开车运送,吴某军、陈某某在煤矸石场内接应,将45个树头藏匿于煤矸石场的石堆内。2013年2月28日,上述树头被清流县公安局查获。经鉴定,上述45个树头均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南方红豆杉。 清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军积极参加王某某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该组织骨干成员,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吴某军在王某某指使、授意或认可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从中获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吴某军在明知王某某的南方红豆杉、稀土等物品系非法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予以帮助转移,数量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清流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某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并继续向被告人吴某军追缴违法所得共计二十万六千一百元,上缴国库。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精神,清流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清流法院根据县委统一部署,全面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成立专门合议庭,坚持涉黑涉恶案件快立、快审、快结,该案从开庭到宣判仅用了9天,全面体现清流法院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态度和决心,有力地震慑了黑恶势力犯罪团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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