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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临沭首起涉恶势力案件宣判 6被告人获刑
作者:曹珊珊 高文波   发布时间:2018-09-13 16:12:12


  9月12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李某等6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一案。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二万元。被告人岳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高某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彭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据悉,该起案件也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临沭宣判的首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因与吴某存在债务纠纷,被吴某起诉至法院,吴某申请将李某存款、车辆予以查封、扣押。2018年2月3日至2月8日,李某多次组织被告人岳某、高某、王某、彭某到吴某的父亲吴某义家,采取砸门、燃放鞭炮等方式进行骚扰滋事,将吴某义家两个摄像头摘走,将大门及走廊推拉门毁坏,并将吴某停放在临沭县城小区的丰田威驰轿车玻璃砸坏。经认定,吴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680元,吴某义财物损失价值人民币1030元。

  2018年2月9日,被告人李某又伙同王某、张某、岳某、高某等人在临沭县某卫生院将吴某控制住并强行带离,将其钱包、银行卡和手机等物品搜走,并对吴某实施殴打,后又先后将吴某带至临沭县凌山头水库、江苏省东海县、临沭县天合宾馆等处。期间,李某等人逼迫吴某说出银行卡密码,通过ATM自动取款机先后22次从7张银行卡中支取现金32400元。在天合宾馆期间,吴某趁机逃脱。后李某在自己家中通过POS机刷卡、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支取吴某现金102177元,至此李某共从吴某银行卡内支取13457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暴力方法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岳某、王某、高某、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岳某、王某、高某、彭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岳某、王某、高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岳某、高某、王某、张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当庭均自愿认罪。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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