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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政法委、桂林中院在资源集中发放司法救助金
作者:杨盛承 黄鑫淞   发布时间:2018-09-06 16:57:22


桂林市政法委、中院领导到邹庚娇家发放司法救助金。

  9月4日-5日,广西桂林市委政法委、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资源县发放司法救助金人民币15万元,救助4案4人。受桂林市委政法委领导和桂林市中院赔偿办委托,市政法委执行监督科盘顺华科长、市中院原赔委办刘新农主任及法官助理李玉华深入受助人家中进行发放,资源法院杨盛承副院长等人陪同发放。

  2006年12月,困难申请执行人莫某搭乘郑某驾驶的摩托车与周某驾驶的大货车相剐蹭,造成困难申请执行人莫某右大腿截肢,落下肢体残疾。后经资源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周某、郑某赔偿莫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391286.66元,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执行124300元后,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财产执行,现莫某肢体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生活严重困难。

  2012年7月,困难申请执行人赵某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经资源法院作出判决,雷某赔偿赵某各项经济损失122107.16元,执行过程中,资源法院通过变卖肇事车辆、穷尽执行措施后执行到位标的款68000元,现雷某外出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赵某伤残,生活不能自理,且因举债治疗及需母亲长期照顾生活,至家庭生活极度困难。

  2012年3月,困难申请执行人易某与李某一起在李某经营的饭店吃饭,因餐用炉燃料用完,申请人易某添加燃料时用火机点火致餐用炉爆炸,被烧伤。经法院判决,李某赔偿易某各项损失174895.87元。执行过程中,执行到位9900元后,李某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易某因治疗烧伤及家庭生活所需已负债二十余万元,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

  2013年8月,困难申请执行人邹某在给周某、赵某夫妻装车过程中,不慎被堆放在仓库的饲料倒塌压伤颈部,司法鉴定为四级伤残。经法院判决,周某赔偿声请人邹某各项经济损失351641.87元,执行过程中,周某支付医疗费49245.3元后,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人邹某身体残疾,无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

  上述案件进入资源法院执行程序后,鉴于申请人生活困难,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于是积极向桂林市委政法委和市中院反映。桂林市委政法委、桂林中院经实地核查后作出给予司法救助决定。上述案件只是桂林市委政法委、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救助当事人的其中代表。

  今年以来,资源法院将司法救助工作作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重要抓手,积极为困难群众排忧解难,共向市、县两级争取司法救助金37.9万元(其中市级29.9万元,县级8万元),惠及困难当事人12人,有效化解了矛盾纠纷,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又体现了司法为民理念,彰显了司法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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