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党!感谢国家!感谢咱们江西省高院给予我们的司法救助,感谢你们对我们的关心和理解,这下不仅解决了我们的燃眉之急,更让我们全家对未来的生活有了希望!”作为两名未成年司法救助对象的法定代理人——杨大某从江西高院刑一庭的法官手中接过司法救助决定书时激动地说道。
2017年10月9日,被告人杨某因婚姻家庭纠纷,致被害人(杨某妻子)邱某死亡。江西高院终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司法救助申请人为被害人的一对双胞胎儿子。目前,申请人的母亲(邱某)已被害死亡,父亲(杨某)正在监狱服刑,两名未成年人由爷爷杨大某独自抚养,生活非常困难。
江西高院始终把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作为践行司法为民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强与其他单位、部门沟通协作,积极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面对本案的实际情况,在承办法官的指导和协助下,申请人提交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经核查,申请人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予以救助。2018年7月2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赣司救刑3号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决定给予杨某一、杨某二国家司法救助金共13万元。
近年来,江西高院以办案为依托,多措并举,落实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紧紧围绕化解社会矛盾,从案情实际、审查程序、救助效果等方面入手,探索司法救助新方式,拓宽司法救助渠道,切实提高司法救助工作的实效性。通过司法救助,帮助一大批救助对象解决了生活困难,体现了司法温情,彰显了司法关怀,维护了社会稳定,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文中当事人姓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