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湖南衡阳镭目科技有限公司一行三人给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送来了一面“打击犯罪,保障有力”的锦旗。他们对该院刑事法官在审理衡阳市首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坚持公正严明、司法为民表示由衷感谢。
据了解,被告人罗某、邓某某等人于2014年11月成立武汉神月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神月公司,注册地为武汉,生产经营地在衡阳)。罗某通过收买镭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镭目公司)的工程师刘某某,获取镭目公司专利产品技术图纸,并聘用在镭目公司离职后未超过保密协议约定期限的被告人涂某某、李某某为技术员,仿制镭目公司的专利产品,销售给各地的钢铁及铝业公司。2015年1月至2016年11月期间,神月公司通过该方式牟利,给镭目公司造成损失95余万元。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邓某某、刘某某、涂某某、李某某非法使用其掌握或获取的商业秘密,或利诱或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罗某、邓某某设立公司,利诱、招募他人为其提供、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为其公司牟利,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某某、涂某某、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听从他人安排,为其提供、非法使用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罗某、邓某某、涂某某、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向公安机关退赔被害单位损失30万元,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五名被告人七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犯罪违法所得。
五名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