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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高院出台意见规范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发布时间:2011-12-02 14:29:36
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并出台《关于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试行意见》,对审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予以规范。
《意见》主要内容是,明确商业秘密概念及权利性质,对于具有特定内容的商业信息,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条件,应当予以保护;明确了能够证明自己合法拥有商业秘密的人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其使用权受到侵害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保护该商业秘密使用权;明确企事业单位员工离职后违反保密合同约定,侵害原所在单位商业秘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依据保密合同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单独提起侵害商业秘密诉讼;明确案件审理中,当事人选择商业秘密侵权诉讼的,按照侵权案件适用法律,不审理其中涉及的合同纠纷,不适用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中关于诉前临时强制措施和诉前证据保全的规定。 来源:
天津法院网
责任编辑:
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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