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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砍伐7.8亩杉树 男子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刑
作者:王球 发布时间:2018-06-20 15:15:25
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私自砍伐自家山场的杉树,没想到也构成了犯罪。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全某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对被告人全某华违法所得10000元予以追缴。 上世纪八十年代,全某华的父亲在桂阳县某山场的责任山栽了一片杉树,后该责任山的杉树林分给了全某华的弟弟全某清,因全某清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常年在外打工,该片杉树林一直由全某华管护,并约定该片杉树山为兄弟俩共同所有。 2016年春节期间,全某华的弟弟全某清回家过年,亲人们劝全某清在老家建房子,因缺资金,全某华提议将山场的杉树砍掉卖钱用来建房。清明期间,全某华再次打电话给全某清, 全某清同意砍掉山场的杉树造林,并把砍树卖树的事宜全权交由全某华负责。全某华到乡政府申请办理采伐林木手续,但被告知该山场的杉树办不了采伐手续。 2016年5月份,全某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雇佣村民将山场的杉树全部砍伐,并卖给外地木材商贩。 经鉴定,全某华采伐林木面积7.8亩,采伐方式为皆伐,被伐树种为杉木;被伐立木蓄积60立方米,材积41立方米,经济价值41820元。 案发后,全某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犯罪事实,并上缴违法所得1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全某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全某华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已的罪行,属自首,且能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意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王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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