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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法院首例“拒执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作者:叶晓玲   发布时间:2018-06-12 14:12:00


被告人出庭受审。
宣判现场。

  2018年6月8日上午,广西合浦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被告人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棠与被告人朱某及其儿女林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合浦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7日依法判决被告朱某应返还原告陈某棠林木转让款291000元等,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但朱某及其儿女未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于是陈某棠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朱某等人始终拒绝配合执行法官工作,法院依法查封朱某名下的一套房产,但因该房产设定抵押暂未能处置,于是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在恢复执行后,法院经过网上查控等措施查到朱某自2016年2月至2017年10月,在中国农业银行合浦支行有数十笔存款,合计人民币252704元,但均已转移,执行法官多次与朱某沟通,做其思想工作,规劝朱某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朱某态度极其恶劣,不仅辱骂执行法官,更将执行法官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撕碎,扔出门外。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与申请执行人陈某棠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取得了陈某棠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却采取转移财产的方式拒绝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被告人朱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偿还给申请执行人10万元,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这起“拒执罪”案件的宣判,不仅沉重打击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嚣张气焰,更充分彰显了合浦县人民法院对“拒执罪”打击力度的决心和信心。今后,该院将持续加大“拒执”惩治力度,对恶意逃避执行、拒不执行的被执行人,加强运用纳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罚款,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等各种强制执行措施,继续联合车管、房产、公安、检察等部门,畅通查询、控制等各种渠道,全力做好打击拒执工作,确保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胜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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