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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履行遭惩戒 司法拘留动真格
作者:王球 黄小强   发布时间:2018-05-30 14:14:0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蒋某日、蒋某永拘留十五日。”5月23日,在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针对被执行人蒋某日、蒋某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行为,执行干警依程序对蒋某日、蒋某永予以司法拘留,当场宣读了拘留决定书,随后将两人送往了拘留所。

  雷某汉与蒋某生、雷某凤、蒋某日、肖某秀、蒋某永、郑某凤、蒋某平健康权纠纷一案,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后,因蒋某生、雷某凤、蒋某日、肖某秀、蒋某永、郑某凤、蒋某平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雷某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事情还得从2013年说起,雷某汉住在桂阳县浩塘镇何家村,蒋某生、雷某凤、蒋某日、肖某秀、蒋某永、郑某凤、蒋某平住在桂阳县浩塘镇丰加村,两个村子相距不远。2013年2月21日,雷某汉的女儿雷某娟与蒋某生的儿子蒋某平结婚。因两人婚后闹矛盾,2013年4月4日晚上,雷某汉的妻子雷某花,女儿雷某娟、雷某珍等人来到蒋某生家,与蒋某红、雷某凤、蒋某平发生争吵打架,雷某花、雷某娟、雷某珍受伤。

  在雷某花、雷某娟、雷某珍等人的要求下,2013年4月7日,蒋某日开车送雷某花、雷某娟、雷某珍三人去医院进行身体检查、治疗,但因医疗费用过高,经与蒋某生电话商量,蒋某日未给雷某花、雷某娟、雷某珍三人交纳医疗费用。

  当天晚上,雷某汉等人到蒋某生家讨要医疗费,后双方发生争吵打架。在此次打架中,郑某凤用小铁锤往雷某汉头部砸了一下,雷某汉头部等处受伤。经鉴定,雷某汉构成重伤、二级伤残、需终身一级护理。郑某凤被刑事拘留。

  由于打架事件发生后双方一直无法顺利调解,雷某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案经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由被告蒋某生、雷某凤、蒋某日、肖某秀、蒋某永、郑某凤、蒋某平一次性赔付原告雷某汉各项损失352783.6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付清。

  本以为法院作出判决后,一场纠纷可以就此化解。没想到七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直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不愿赔偿雷某汉各项损失352783.6元。2017年5月25日,雷某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蒋某生、雷某凤、蒋某日、肖某秀、蒋某永、郑某凤、蒋某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申报财产令等手续。蒋某生、雷某凤、蒋某日、肖某秀、蒋某永、郑某凤、蒋某平收到法院通知后,一直以没钱为借口拒绝履行义务。除蒋某生、雷某凤在家外,蒋某日、肖某秀、蒋某永、蒋某平一直对申请执行人和执行法官避而不见,甚至玩起了失踪。因蒋某生、雷某凤年纪过大,身体有病不符合司法拘留条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2018年5月23日,郑某凤故意伤害罪一案在桂阳县人民法院开庭,久未露面的蒋某日、蒋某永到法院旁听庭审。执行法官得知失踪多日的蒋某日、蒋某永在法院出现,立即将蒋某日、蒋某永拘传至法院。

  将被执行人蒋某日、蒋某永带至法院后,执行干警耐心地给被执行人蒋某日、蒋某永做工作,讲明法律责任和后果。在做了大量的工作后,被执行人蒋某日、蒋某永对于赔偿一事仍是态度蛮横,以没钱为借口拒不履行。为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执行干警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蒋某日、蒋某永作出拘留十五日决定。

  司法拘留作为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制裁措施之一,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相关消费等执行措施相比,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其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产生最有力的威慑作用,从而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在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决战之年,桂阳法院开展了多次司法拘留行动,通过对拒绝或虚假申报财产等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故意隐匿或转移财产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连续执结了多起执行难案,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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