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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院发布2017年度儿童权益保护5大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8-05-29 09:42:48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依法保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主题新闻发布会。 5月28日下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 “依法保护儿童权益 促进儿童健康成长”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省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王树茂通报了河南法院近年来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情况,省法院少年审判庭张云龙庭长发布河南法院2017儿童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省法院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副处长程彤主持新闻发布会。 王树茂介绍,保护儿童、关爱儿童是全社会的责任,是事关国家、民族发展永续的长远大计、国之要事。近年来,河南法院始终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坚决贯彻特殊保护各项措施,努力通过家事、刑事审判,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坚强司法保障。2017年,全省法院共审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597件,青少年犯罪案件2651件,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12万件。 一是坚持从严惩治,严厉打击侵害儿童权益犯罪。高度关注侵害儿童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刑事政策,对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不满十四周岁儿童权益的犯罪分子从重处罚;对利用职务便利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分子,在判处刑罚的同时宣告禁止其从事一定行为或职业,严厉打击侵害儿童犯罪气焰,坚决斩断伸向孩子的黑手。2017年,全省法院共判处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分子754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39人,宣告 9名犯罪分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禁止从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职业,宣告3名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进入特定场所、接触特定人员。 二是认真落实教育挽救方针,最大限度预防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指定专人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深入调查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全面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尽最大努力、想更多办法帮助挽救失足未成年人,预防和减少失足未成年人重新犯罪。在帮教措施方面,继承发扬我省少年审判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新的帮教机制和措施,法庭家庭基地联合帮教制度、判信结合方式、刑罚执行建议等得到积极应用,收到良好效果。2017年,全省法院共帮教失足青少年352人,其中重返校园125人,考上大学6人,学会谋生技能221人。 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防治校园欺凌和暴力。深刻认识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对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严重危害,依法处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校园安全案事件。面向社会公开发布爱民实践服务,承诺依法严惩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印发《全省法院少年法庭专项治理校园欺凌和暴力实施意见》,统一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管辖,组织开展专项治理活动。与河南团省委联合下发《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办法》,指导全省法院和团委联合开展反校园欺凌和暴力活动。 2017年,全省法院共审理校园欺凌和暴力案件185件,其中刑事案件161件,民事案件24件,对构成犯罪的罪错未成年人和不构成犯罪的问题未成年人一律进行法治教育和感化挽救,有效维护校园秩序与安全。 四是充分发挥家事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未成年人民事合法权益。开辟绿色诉讼通道,对涉及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优先立案、优先排期、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对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维权案件依法减免诉讼费和执行费。健全未成年人司法服务体系,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联系司法行政机关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到当事人住所地或案发地开庭,减少当事人诉累。在家庭领域,积极强化儿童监护主体责任,确保未成年人得到妥善监护照料、亲情关爱和家庭温暖。在社会领域,强化对儿童优先保护的意识,努力实现对儿童最高限度的保护,促进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2017年,全省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中,从抚养抚育、身心健康等方面依法保护儿童11万人,努力为儿童健康成长提供更好环境和更优条件。 五是广泛开展普法宣传,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定《 “七五”普法规划期间全省少年法庭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实施意见》,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制度化、常态化。2012年以来,连续七年开展“送法进校园”和“开学第一堂法治课”活动,举办各类法治讲座、模拟法庭、参观学习等3200余场次,受教育师生400余万人次,编印发放普法口袋书120万册,拍摄法治微电影32部。加大家长教育力度,努力补齐监护短板。2014年以来,先后召开家长座谈会27次,与600余名涉案家长共同探寻教育子女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书信方式与100余名家长沟通教育孩子经验。加大投入、丰富内容、创新载体,积极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分别在法院内外建立20个法治教育基地,开展法治教育活动200余次,受到广大师生一致好评。 王树茂强调,今后一个时期,全省法院将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领下,坚持青少年工作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继续保持高压态势,对帮教失足未成年人工作更加用心用力,对维护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更加细致周全,为促进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河南法院2017儿童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一、刘某某拐卖儿童案
【基本案情】
XX年2月,徐某某(另案处理)发现其女儿刘某某怀孕并将临产(非婚生子女,生父不明),二人商议待孩子出生后卖予他人。后徐某某通过他人介绍,将刘某某生育的男婴以600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生孩子出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对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出卖亲生子女的拐卖儿童案件。出卖亲生子女与典型的拐卖儿童相比,成因比较复杂。司法实践中,要严格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的界限,即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本案被告人与其母商量后,由其母亲通过中间人以60000元价格将亲生子女出卖给他人,非法获利的目的明显,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儿童罪。此案警示社会公众,儿童不是父母的私人财产,不能像货物一样买来卖去。父母生育子女,应当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反对未婚先孕。生育子女后应当尽到抚养教育责任。确因生活困难无力抚养的,应当依法办理送养手续,而且不能从中非法获利。 二、霍某某、王某某、马某拐骗儿童案 【基本案情】 XX年8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霍某某为骗取被害人丁某钱财(二人系朋友关系),与被告人王某某、马某预谋后,霍某某将丁某六岁的女儿沙某从家中骗出,王某某、马某用三轮车将沙某带至马某家中隐藏。8月3日凌晨4时许,因丁某报案,三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压力下将沙某交还给丁某,致使沙某脱离监护和家庭十三个小时。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采取欺骗方法将6岁儿童从家中骗出隐藏,使其脱离家庭和监护人,其行为已构成拐骗儿童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从轻判处各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三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拐骗儿童案件。儿童处于身心发育期,缺乏正常的辨认和控制能力,需要监护人抚养、教育和保护。脱离监护人监护,势必使儿童陷于危险境地。本案三被告人以欺骗手段将不满14周岁的儿童从家中骗出,使其长时间脱离监护人监护,其行为已经侵犯了家长对儿童的监护权,使儿童的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依法构成拐骗儿童罪。本案警示社会公众,成年人之间有矛盾,不能拿对方孩子当工具,更不能将对方孩子从家中骗出隐藏,使其脱离父母监护。否则,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父母要特别注意儿童的人身安全,避免让儿童脱离自己视线,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尽全力保护儿童安全成长、健康成长。 三、吕某等人强制侮辱妇女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吕某与被害人张某系同年级女学生,因吕某认为张某说其坏话而发生矛盾。XX年9月7日21时30分至9月8日2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赵某伙同李某、刘某、任某(后三人均未满16周岁)等人在学校宿舍,采取搧脸、脱光衣服等手段强制侮辱张某。在场多名女生使用手机拍照、录像殴打、侮辱过程,并将视频发送给他人。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吕某、赵某聚众强制侮辱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鉴于二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吕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判后,二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欺凌案件。同学之情是人生当中最为宝贵、最值得珍惜的人间真情。同学之间本应相互帮助、相互爱护,共同为中华崛起而学习、而努力、而奋斗。本案被告人吕某却因闲言碎语,采取极端手段,聚众强制侮辱同窗同学,着实令人痛心,更让人惊疑。此案警示社会公众,社会、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使他们从小明白人与人之间、同学与同学之间应当如何相处,逐渐掌握为人处事基本准则,不断提高个人道德素养,做一个有文化、有教养、有理想的人。同时也提醒未成年人,法律是无情的,社会没有法外之地,无论什么人、无论在哪里都要遵守法律,遵守规矩,践踏法律、破坏规矩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四、师某强奸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师某与高某(13岁)通过QQ聊天认识。XX年5月6日晚,被告人师某酒后通过QQ语音聊天,并威胁高某至其家中。高某心中恐惧,就邀请乔某(12岁)同往。两人到师某家中后,师某以聊天为名胁迫二人至凌晨,后殴打乔某,并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师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乔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害人乔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判处被告人师某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利用网络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当前,网络应用非常普及,各种网络社交软件盛行,微信、QQ等已经成为青少年较为热衷的社交方式。在给人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互联网上也存在很多安全隐患。近年来,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色情、贩毒等犯罪的数量越来越多,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警惕意识,辨别能力差,就更容易成为犯罪分子的侵害目标。此案警示社会公众,在监护未成年子女日常学习生活的同时,也要留意他们网络社交的相关信息,对他们进行网络安全知识教育,避免他们受到不法侵害。同时,也提醒广大未成年人,网络信息具有虚拟性,不能在网络上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也不能轻信在网络上认识的人,更不能随意和网友见面,尤其是在夜间单独到比较偏僻的地方会面,要明白这样容易将自己置于危险境地。 五、李某某变更抚养关系案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1年3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7月8日生育长女吴某甲,于2013年5月13日生育次女吴某乙。2016年3月3日,原告李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其与被告吴某某离婚。2016年4月7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内容为:“原告李某某要求与被告吴某某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法院依法准允。婚生女吴某甲、吴某乙由被告吴某某抚养,原告李某某不支付抚养费,婚生女满十周岁以后,随父随母生活自愿选择,原告李某某享有探视权,节假日原告李某某可以接送孩子”。调解书生效后,原告李某某于2017年1月16日再次诉至法院,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此前,婚生女吴某甲、吴某乙一直跟随被告吴某某的父母生活,被告吴某某的父母在某县城关镇租赁房屋接送两个孩子上学。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夫妻离婚,其子女的抚养权应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为标准。本案中原被告于2016年4月7日达成的离婚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经法院调解书确认,双方均应当遵守。庭审中,原告李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吴某某不适合继续抚养婚生女吴某甲和吴某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的法定变更情形,结合原被告双方达成离婚和子女抚养的调解时间尚短,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对原告要求变更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件简单的子女抚养关系变更案件。我们认为,审理此类案件,更应当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角度考虑。当前社会发展迅速,年轻夫妻容易受新鲜事物及周围因素影响,因沟通不畅,产生矛盾,导致情绪化离婚。法院依法判决离婚并确定由一方抚养孩子后,另一方经过短暂调整及反思,又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此种情况下,不能仅考虑起诉一方的请求,应站在未成年人的角度,研判由谁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父母永远是孩子心中最亲的人。父母把孩子带到世上,有义务把孩子抚养成人。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续,都应当关心孩子、爱护孩子,为孩子着想,不能因一己之私,给孩子造成情感伤害,甚至反复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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