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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宁区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众型暴力犯罪案件
作者:阮善华   发布时间:2018-05-23 13:47:57


兴宁区法院对13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
集中宣判现场。
  5月22日上午,广西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聚众斗殴案和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上述案件均为涉众型暴力犯罪案件或关联案件。兴宁区法院根据涉案十三名被告人各自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对十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的刑罚。

  在一起聚众斗殴案中,兴宁区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6月12日2时许,被告人梁某含、邓某贺、莫某雄一方因梁某含的女友罗某被被告人张某搭讪一事而与被告人张某、赵某某在南宁市兴宁区东州路保利山水怡城门口发生冲突,后邓某贺打电话叫来被告人韦某才、梁某云、梁某南等人,双方发生了斗殴。而后,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叫来被告人李某辉、李某凯,被告人张某、赵某某、李某辉、李某凯与韦某才、梁某云在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再次发生了斗殴。经鉴定,梁某云、梁某南、赵某宝、莫某雄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某含、邓某贺、张某、韦某才、梁某云、梁某南、李某辉、李某凯、莫某雄、赵某某成帮结伙互相进行殴斗,十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含、邓某贺、张某、韦某才、梁某云、梁某南、李某辉、李某凯、莫某雄、赵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含、邓某贺、张某、韦某才、梁某云、梁某南、李某辉、李某凯、莫某雄、赵某某均积极参与打架斗殴,均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被告人莫某雄、赵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含、邓某贺、张某、韦某才、梁某云、梁某南、李某辉、李某凯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是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双方伤者均对对方进行了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兴宁区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在一起非法持有枪支案中,兴宁区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晚23时许,被告人李某波因与黄某雄相约在南宁市兴宁区大鸡村三、九队坡顶解决赌场纠纷问题,向被告人黎某红借了两支自制霰弹枪,被告人黎某红在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附近将两支枪支和子弹交给李某波,之后李某波让被告人滕某成驾车运送至南宁市兴宁区大鸡村三、九队坡顶,该两支自制霰弹枪系被告人黎某红于2014年在南宁市西乡塘区金陵镇某路边捡到,之后一直放在其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东沟岭三街山尾35号的家中。经南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两支自制霰弹枪能够击发制式12号枪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定义的枪支。

  兴宁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黎某红、李某波、滕某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黎某红、李某波、滕某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当中,被告人黎某红系枪支的所有者,被告人李某波则向黎某红借用枪支,并要求被告人滕某成开车将枪支运送至案发点,在共同犯罪当中均是主犯;被告人滕某成受李某波指挥运送枪支,对枪支的支配权较弱,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黎某红、李某波、滕某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兴宁区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这两起案件当中,公安机关主动作为,有效防止了涉众型暴力犯罪社会危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兴宁区法院对此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案件快立、快审、快判,对于可能出现黑恶势力的领域做到有黑扫黑,无黑除恶,无恶治乱,做到打早打小,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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