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统一部署安排,5月22日上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石某、王某年寻衅滋事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石某曾与被害人王某某因琐事发生过纠纷。2016年10月15日22时许,被害人王某某等人吃完夜宵后来到赫山区桃花仑潮人酒吧附近。当晚,在该酒吧与王某年等人一起饮酒的石某在得知王某某在酒吧附近时,石某遂邀集王某年等人一起去殴打王某某。随后,他们从车内拿出砍刀,在确认王某某的具体位置后,石某、王某年等人持刀上前将王某某头部、背部砍伤,与王某某同在一起的苏某某、孙某某、姜某某也被砍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苏某某、姜某某3人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孙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赫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王某年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石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年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据此,赫山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石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被告人王某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此次公开宣判,赫山区法院共邀请了30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旁听,自觉接受监督,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公开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