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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县法院当庭宣判一起危险驾驶案
作者:燕梅 发布时间:2018-05-17 15:44:57
5月15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杨某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月23日凌晨2时许,杨某酒后驾驶浙C95*** 号小型轿车从镇雄县龙井路延长线往廉租房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街心花园路段时,与同向行驶的贵GY2***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镇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出警后,发现杨某身上有酒味,遂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液检测,经昭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血液中乙醇检验鉴定:杨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20.1 mg /100m1。 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提举的证据无异议,认罪态度较好。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依法应予支持,出示的证据确实充分,予以采信。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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