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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驾电动车拖行交警远致伤 被判拘役5个月
作者:尧丽媛   发布时间:2018-05-09 15:22:55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五个月。”2018年5月2日,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对张某某妨害公务一案进行了宣判。

  2018年1月19日7时许,桂林市机场交警大队民警苏勇(化名)在临桂县金水路口对面的机场路边执勤时,例行对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告人张某某进行盘查。当民警苏勇要求被告人张某某靠边接受检查时,被告人因没有携带身份证,害怕交警处罚,趁交警苏勇不备,驾车加速逃跑。交警苏勇在追赶逃跑的被告人时,用手拽住其电动车的后面车架,被告人继续骑行将交警苏勇拖到在地,并拖行几米远,导致民警苏勇受伤。经临桂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为轻微伤。

  2018年1月19日,张某某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临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

  2018年4月31日,临桂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公务罪,向临桂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年5月2日,临桂区人民法院就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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