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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检察院:延伸监督触角 修复水体生态
作者:王定先   发布时间:2018-04-20 15:35:25


被不起诉人在河边放养鱼苗。
  近日,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县公安局、农业局、电视台等单位和部门,深入该县兴仁镇福亚村,在村委会负责人员及村民代表的参与下,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被不起诉人莫某某(化名)作相对不起诉公开宣告,并督促被不起诉人现场在河边放养鱼苗,实行增殖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

  2017年6月,丹寨县兴仁镇福亚村一组村民莫某某在该村河段,使用电捕鱼工具捕捞鲤鱼、白漂鱼、七星鱼等水产品,莫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经对莫某某进行法律宣传和教育,其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并自愿出资300余元购买鱼苗投放受损河段进行增值放流,修复水生态环境。该院综合全案决定对莫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并向县农业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农业局对莫某某给予行政处罚。

  不起诉决定宣告后,莫某某将所购鱼苗放入受损河段,修复了因自己非法电捕鱼的行为而造成的生态损害。

  为了进一步宣传法律知识,县电视台现场对莫某某、渔政执法人员、公安干警进行采访,从不同视角宣传释法,通过鲜活的案例,来告诫广大人民群众——电鱼、炸鱼、毒鱼都是犯罪行为,保护青山绿水和水产品资源,都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

  近年来,该院积极履行检察职能,把依法办案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统一结合起来,将监督触角延伸到生态修复领域,注重惩罚与教育并举,积极引导犯罪嫌疑人自愿修复生态。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电鱼案件,多采用让犯罪嫌疑人投放鱼苗等方式进行生态救助。

  据悉,2017年以来,该院共受理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3件,在案件处理中,引导犯罪嫌疑人投放鱼苗1400余尾。对该类案件的处理,既使非法捕鱼者受到了处罚,又能让受损生态得到有效修复和补偿,更是唤醒了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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