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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建立毁林刑案生态公益补偿制见成效
两千余亩被毁林地重披绿装 作者:杨怀荣 王文光 发布时间:2010-12-28 13:49:22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出台规定,建立毁林刑事案件生态公益补偿制。该项新制度试行一年来,三明市法院共判令78名毁林案件被告人植树复绿和负责管护2026亩,取得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09年6月,三明永安市西洋镇的农民黄某,看到别人种果树发了财,也想开果园种果树,未经林业部门审批,便擅自雇人砍伐毁坏村里集体所有林木79株。案发后,黄某主动到森林派出所投案自首。2010年初,永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故意毁坏林木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不仅造成集体财产损失,对林业生态亦造成一定程度损害,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处黄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的同时,对黄某下达了植树和管护令,责令其在林业部门指定的生态公益林地植树造林5亩,并负责管护。 这一尝试引起了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重视,从恢复植被、维护林区生态和谐的角度出发,以达到“挽救一个人,教育一群人,恢复一片林”的目的,该院决定在全市法院推广试行这一做法。 2010年4月,清流县法院与林业部门联合,在审理失火、毁林类型案件时,庭前组织被告人和林权所有人进行调解,促成双方达成“复绿补种”协议,责令由被告人对受毁林地进行补种和养护,补种后由林业部门定期进行检查,监督被告人履行协议。“复绿补种”协议弥补被害方的损失,促使失火、毁林案件从以往的“烧一片毁一片”转变为“烧一片绿一片”,法院也将在量刑时作为悔罪情节予以考虑。清流县法院在审理被告人吴某强、吴某财盗伐国有林业采育场杉木15根,立木蓄积量近9立方米一案中,通过庭前调解达成补种协议:由两被告人于2011年3月份前,对所毁林木的山场,进行杉木树苗的补种,补种面积各1亩;并对补种的树木无偿管护5年。鉴于两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法院分别判处两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和拘役四个月。 2010年8月,为巩固和完善这一做法,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局、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出台规定,在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的刑事案件中,嫌疑人或被告人与林业部门指定的林地使用权人签订协议,由公、检、法部门下达植树令、管护令,责令其对所破坏的山场或指定区域进行复绿、管护,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对签订复绿管护协议的,可分别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予以酌情从宽处理。 “毁林刑案生态公益补偿制,在保护森林资源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也使法律价值达到最大化,是适应福建林业特点、利国益民的破冰之举。”知名林业经济专家、福建农林大学原副校长张春霞教授对此给予充分肯定。 来源:
光明网-法院频道
责任编辑:
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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