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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人领取百万赃款 一家五口卷入诈骗案
作者:陈冬玲 黄集德 发布时间:2018-04-13 14:47:12
法庭对12名犯罪嫌疑人集中宣判。 集中宣判现场。 帮助诈骗分子取钱,一家五口获刑,涉案金额220万元。4月12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对包括这起案件在内的6起涉及电信网络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12名被告人因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罚金二百万至一万元不等。 2016年9月初,被告人陆某与化名为“马八”的男子(另案处理)约定,陆某以收取7%的好处费帮“马八”到银行领取诈骗所得赃款。陆某将帮人领取诈骗款获取好处费的事情告知其母亲,即另一被告人宋某,宋某在陆某告知钱款安全后负责找人领款。 2016年10月20日,杭州某公司的王某被人通过QQ冒充浙江某公司的经营部员工,以转账方式骗走l40万元。该钱款入账后,其中的121万元相继转入宋某及宋某前夫陆某某、宋某妹妹宋某某(二人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账户内,最终宋某取现50万元,陆某新取现32万元,宋某平取现36万元并获取好处费5,400元。 2016年11月3日,广西某公司的陈某被冒充其四川分公司的员工,以退还保证金的方式骗取80万元。案发后,“马八”通知陆某已有赃款到账,要求陆某提供银行卡号用于领取赃款。陆某即通过母亲宋某向被告人陆某佳(宋某女儿)、吴某威(宋某女婿)、莫某茂(宋某女婿)等人索要银行卡号并提供给“马八”。后该80万元诈骗款陆续汇入陆某佳、吴某威、莫某茂及陆某佳婆婆肖某某、莫某茂兄弟莫某和莫某某(三人另案处理)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陆某佳、肖某某、莫某茂、莫某、莫某某到银行将诈骗款取出并交给陆某。其中宋某取款20万元,陆某佳、吴某威、肖某某取款24万元,莫某茂、莫某、莫某某取款25.4万元。莫某茂获得3,000元的好处费。陆某将其应得的5万元好处费于当日转入吴某威个人账户内用于归还其所欠吴某威、陆某佳夫妇的债务。陆某在扣除应得的赃款总额的7%好处费后,将其一伙人所取赃款全部交给“马八”。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陆某、陆某佳、吴某威、宋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被告人莫某茂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宾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宋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为他人转移赃款提供帮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陆某佳、莫某茂、吴某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五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二百万至五万元罚金,其中陆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 在另两起案件中,两被告人也是因领款而获刑。被告人林某健为获取好处费,明知他人实施犯罪仍帮助转移犯罪所得,经法院判决,被告人林某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陈某星冒用他人信用卡,多次到银行ATM机上领取钱款,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经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星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宾阳县法院刑庭副庭长邵健锐表示:陆某等五人犯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五名被告人系亲属关系,他们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贪图利益等原因帮助诈骗分子转移赃款;而转移赃款是电信网络犯罪的最后一环,法律对这种行为是坚决予以打击的。同时提醒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引以为戒,不要轻信他人帮助领取钱款,也不要轻易透露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小心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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