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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首市“法检”两长开庭审理湘西州首起监察委移送职务犯罪案
作者:方玲 赵杨 发布时间:2018-04-11 15:30:21
庭审现场。
“被告人瞿某某犯挪用公款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挪用公款所得11254653元及孳息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4月11日上午,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瞿某某挪用公款一案。吉首市人民法院院长周勇担任审判长,吉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印道波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系湘西州监察委员会成立后首例调查并进入司法程序案件。
州市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委监察委等州市单位工作人员及各界群众180余人旁听了庭审。
3月27日,吉首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3月29日召开了公诉人、辩护人参加的庭前会议,组织控辩双方展示证据,归纳争议焦点,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法理综合,为确保庭审顺利进行做了充分的准备。
瞿某某系吉首市广播电视台聘用制事业编干部,2001年12月被委派至湖南有限湘西自治州网络有限公司担任出纳。2008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现金支票取现、U盾网上转账公司结算卡在ATM取现的方式,多次从公司的中国银行户口挪用公司公款人民币12192000元。为应付审计检查,瞿某某于2008年底伪造了“中国银行吉首分行业务公章”,多次制造假银行询证函、假对账单等单据。
2010年8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瞿某某通过转账、现金存现的方式归还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700100元,另支付公司相关开支共计人民币237247元,剩余人民币11254653元至今仍未归还,被其用于个人开支,其中转8649225.84元用于完美国际、御龙在天、御龙在天经典版等网络游戏,转账514 365.5元用于网络游戏请人代练,转账639 000元用于购买彩票,转账211 817元用于购买房屋,1 240 244.66元现金用于购买游戏点卡等个人消费。
经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瞿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委派到国有参股公司从事出纳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1254653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被告人在长达十年时间里挪用公款一千余万元,至一审开庭时仍未归还,属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其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被告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挪用公款的时间跨度长、挪用次数多、挪用数额巨大及没有归还的具体情节,该院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
经合议庭认真评议,该案当庭作出上述判决内容。宣判后,瞿某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吉首市法院顺利审结该案,为迅速打通依法行使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办案协调衔接机制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为切实增强惩治腐败的合力,努力实现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整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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