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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湘市原市长龚卫国滥用职权、受贿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7-07-17 14:46:42


庭审现场。李艳 摄

    本网讯(曾妍 许辉 舒丽莉)  7月14日下午,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临湘市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龚卫国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一审宣判,被告人龚卫国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龚卫国受贿所得赃款(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龚卫国在担任临湘市人民政府代市长、市长期间,在明知其无权决定减免人防费的情况下,仍然超越职权,为登高湘城项目减免人防费,造成国家人防费损失1590.6万元。

  同时还查明,2007年至2015年,被告人龚卫国在担任汨罗市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市长、岳阳市文化局党组书记、局长、临湘市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李某、王某等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05万,美元6万,港币20万,合计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龚卫国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规为他人减免人防费,造成国家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被告人龚卫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龚卫国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龚卫国受贿所得款物依法应予追缴,上交国库。被告人龚卫国到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滥用职权、受贿事实,依法应认定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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