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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张掖涉案1.4亿元集资诈骗案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7-06-29 13:39:41


曹海清集资诈骗案在张掖中院一审宣判。

    本网讯  6月28日,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曹海清、曹卫清集资诈骗一案。对被告人曹海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曹卫清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万元;未退赔的赃款7724.5万元,责令二被告人继续退赔,由1702名被害人按比例受偿。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海清伙同被告人曹卫兵,于2014年4月在张掖市甘州区工商局注册成立张掖国安实业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期间,相继在甘州区西环路、北街什字东北角、高台县城关镇县府街租住商铺成立张掖国安实业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张掖国安实业有限公司曹氏黄金分公司、张掖国安实业有限公司高台分公司,由被告人曹海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之后,二被告人通过散发传单、微信关注等方式,虚构在四川成都等地投资经营酒店、KTV娱乐会所等事实,承诺高额利息,集资诈骗了1702名被害人资金。被告人曹海清将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返还先期投资人员本金利息、公司经营开支、个人挥霍以及青海西宁、新疆石河子、广西柳州经营相同公司费用等。其中被告人曹海清集资诈骗1.28亿元,已归还利息598.14万元,实际集资诈骗被害人资金1.22亿元;被告人曹海清伙同曹卫兵共同集资诈骗1376万元,归还利息63.9万元,实际骗取资金1312.1万元。案发后,张掖市公安局扣押追缴现金4484.86万余元,并返还1685名被害人4456.6万余元。除利息折抵本金及扣押追缴资金外,被告人的集资诈骗行为造成1702名被害人资金7724.5万元不能退还。

  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海清、曹卫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依托注册成立的张掖国安实业公司及分公司,未经依法批准,虚构存在投资实体,以委托投资理财为幌子,以高额回报利诱,骗取社会公众数额特别巨大的集资款,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应依法判处。为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张掖中院一审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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