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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家庭暴力施暴方建议不判抚养权
作者:刘子阳 发布时间:2016-12-01 14:38:34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以下简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主动适应新形势新常态,统一裁判理念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认为,《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的出台和施行,将有力地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各类民事案件,妥善保障各类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注重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记者: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请问《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其中哪些具体问题进行了讨论和总结? 负责人:审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促进家风建设,维护婚姻家庭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二)、(三),有效地指导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但新问题、新情况不断涌现,《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针对当前婚姻家庭纠纷中比较常见的未成年人保护和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等问题进行了规范。 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对于未成年人的成长具有重要意义。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以前的司法解释对此问题涉及较少。 这次《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明确提出,在审理婚姻家庭案件中,应注重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比如,在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中,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建议不判给其抚养权。再比如探望权的问题,探望权的适当行使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人格塑造具有重要意义,《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提出,探望权的行使要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智力和认知水平,在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和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行使。 近年来,家庭财产数量日益增多、种类也日趋多样化,《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实践中较为疑难的有关夫妻财产保险和人寿保险形成的保险价值和保险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明确医疗损害举证责任 记者:侵权案件的审理涉及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护,关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请谈谈《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哪些问题进行了规范? 负责人:审理好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对于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提出,要总结和运用以往审理侵权案件所积累下来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探索新形势下侵权案件的审理规律,更加强调裁判标准和裁判尺度的统一。《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社会保险制度与侵权责任的关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社会保险和侵权责任的关系,一般认为,社会保险是一种社会性风险分担机制,是对受害人的一种基本社会保障,没有分散侵权人侵权责任的功能,而侵权责任是行为人因自己侵害他人权益所应承担的责任,两者在立法目的、价值取向、保护范围、适用条件等方面均有明显不同。基于此种认识,《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9条明确“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需要解决的主要是举证证明责任分配问题。为此,《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对患者和医疗机构各自的举证范围和举证责任提出了比较具体可行的意见。 末位淘汰缺乏法律依据 记者:《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提出了哪些意见? 负责人:妥善审理好劳动争议案件,对于培育发展新动力,优化劳动力要素配置,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多次提出,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企业生存发展并重的理念。《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依然贯彻了这一理念。 比如,《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第29条关于“末位淘汰”等形式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的竞争规则是优胜劣汰。 “末位淘汰”与解除劳动合同之间不能等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要依法进行,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看,我国法律没有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末位淘汰”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可见企业管理考核中的末位员工被“淘汰”,缺乏法律依据。此外,《八民会纪要(民事部分)》还对劳动争议诉裁审衔接中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规范,便于劳动合同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 来源: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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