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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
作者:蒋振军   发布时间:2015-11-26 10:11:28


    目前,司法公正的现状尚未能完全符合社会各方面的期待,司法公信力在当前时期不高成为一种客观事实。作为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确保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的引导作用决定了必须对影响当前司法公正因素的探讨和分析。本文将对此进行浅析:

    一、司法的现实承受能力无法解决所有的社会纠纷

    (一)案件数量的高速增长及难度增加加剧“案多人少”的矛盾

  在当今中国社会转型阶段,各种社会矛盾及利益纠葛突出,大量的社会矛盾以案件形式进入法院。特别是伴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实施,“立案难”的问题得到最大程度的解决,案件的高增长态势成为法院工作的新常态,“案多人少”的矛盾也随之加剧。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大幅度的增加与司法能力的相对不足,直接导致个案司法处理周期的拖延,司法的效率无从得到最佳发挥,总体效率不高。一线办案法官办理的案件受理只增不减,长期高强度超负荷工作,直接影响到办案质量。新类型案件进入法院,涉及跨专业的问题直接增加案件的审理难度,处理起来,压力不少。

    (二)处理的案件背后隐藏着社会结深层次矛盾

  现今法院受理的案件往往蕴含着社会转型阶段的深层次和结构性矛盾,在诉讼主体纠纷的背后潜引着社会阶层间、群体间的对抗和冲突。不同的社会阶层由于社会地位高低不一、文化知识特别是法律知识匮乏,对司法的公正认知有着不同的差异理解。当司法热点案件进入法院之后,社会群众固有的思维方式会将其进行“阶层识别”贴上标签,先入为主的归入“阶层对决”之中。个案(具体)的司法公正评价体系异化,脱离对案件事实的客观分析和理性的法律谈论,特别是近年来的某些热点案件的处理结果被群众视为“平民的胜利”或者“阶层的胜利”。

    二、司法公正的高质量规则资源依然匮乏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规范社会主体行为,解决社会纠纷矛盾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法律体系内部的系统化融合暂时没有形成,立法的知道思想依然是“宜粗不宜细”,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的不足导致的立法不够完善在所难免。一方面,立法的滞后性亦即立法对社会情势涵摄力较差,无法全面适应社会的新状态。另一方面,立法导致的缺陷无法解决司法实务面临的困境会直接削弱法律的社会指引功能。司法实践中依然缺乏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强的高质量的规则资源。

    三、司法腐败和司法傲慢对司法公正的侵蚀

  法谚有云:“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是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可见,执掌公平正义之剑的法官一旦贪污腐败,大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直接破坏司法公正的基石,导致社会民众对法院公正的信任。刑事案件领域中的冤假错案更是具有摧毁法院公正形象形象的后果,法院再想重新树立司法公正的形象,其代价之高、时间之长可想而知。而且,司法衙门作风的现象也无形中侵蚀着民众对司法为民公正形象的信任。部分司法人员在与诉讼参与人的接触中,态度傲慢,没有耐心,直接导致诉讼参与人感觉到人格的不平等,有屈辱之感。总之,司法人员的素质、能力和作风的不理想,难以有效提升法官与法院的形象。

  综上所述,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就要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进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进行解决。本文在总结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对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进行简要分析,以期抛砖引玉,为提高司法公信力做出自己的思考,以飨读者。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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