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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作者:王永东 黄春根 发布时间:2015-11-18 09:03:15
近年来,随着村村通公路的建设,村级道路大量出现,而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相应增多,由此法院受理的此类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也大量增加,由于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法院在面对该类纠纷案件时面临许多困难,最突出的有“三难”: 一是立案难,由于受害者没有事故认定书,往往又不能提供直接证据,大量类似案件法院不能立案,即使受理也以受害者败诉居多,笔者所在法院2010年已审结的9件该类案件,即有6件因证据不足而无法支持受害者的诉讼请求,受害者意见很大。究其原因是大多数老百姓不知道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该条款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在村级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亦可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案的规定而错失了证据保全机会。 二是审理难,由于此类事故的证人大多是当地村民,他们大多不愿作证,很难查明事实真相,造成法院认定事实难,继而影响到责任的认定和划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法用语‘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而公路法第六条规定:“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可见公路不包括村道,因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称道路不包括村级道路。这导致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很不统一,有的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处理适用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有的则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论处,特别是在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即推定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时,机动车一方意见很大。 三是执行难,由于此类事故肇事车辆大多是乡村农用车、摩托车,而这些车辆又大多未参加事故责任保险,肇事者难以承担巨额赔偿,据统计该院此类案件完全执结的还不到50%,执结的也大多以受害者作出让步和解执行的。 为此,笔者建议:一是应大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使村级道路上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能及时向交警部门报案,得到证据保全。二是应将符合标准的村级道路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后列入“公路”范围,这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就可以对村级道路进行有效的管理,以减少事故的发生,法院在适用法律上也有了统一的尺度。三是加强强制险的监管。应加强对农村机动车事故责任保险的管理,一旦发生事故,受害者便于得到救济。四是最高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界定此类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办法。 (作者单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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