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残疾女工维权受阻 给力法官一天执结
发布时间:2015-11-16 16:04:51
图为申请人翟智娟向执行干警宣读自己左手书写的感谢信。 本网讯(黄宪伟 郑石成) “真没想到仅一天时间就为俺讨到了赔偿款,你们真是太给力了!”11月16日上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大院鞭炮雷鸣,右手残疾的申请人翟智娟和母亲一块儿,将一面印有“司法高效,办案神速”的锦旗送到了执行法官手中,并当众宣读了自己用左手书写的感谢信,向执行法官表示由衷的谢意。 2004年12月12日,翟智娟在安阳县东部一银行门岗上班过程中导致右手被炸掉,与银行形成诉讼。2005年11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原告第二次及以后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遂判决银行赔偿翟智娟医疗费、务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84882.52元的70%即59417.77元,同时驳回了原告翟智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银行提起上诉,2006年4月,安阳市中院维持了原判。2009年1月份,原告翟智娟安装了右腕关节肌电手,支出费用20500元,每年需支出该假肢5%的维修保养费。此后,翟智娟多次找银行赔偿上诉各项费用,但被告至今不予赔偿。今年3月份,翟智娟再次将该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第二次残疾辅助器具费用。8月27日,安阳县法院经过审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翟智娟残疾辅助器具费、维修保养费、交通费等共计54000元的70%即378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银行拒不履行判决义务。11月11日,原告翟智娟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受理案件当日,执行干警李太善迅速完善了相关文书和手续,专程去到该银行了解相关情况。与银行负责人见面后,李太善当即进行了明理释法,详细阐述了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可能承担的严重后果。在法律的威慑和执行干警的耐心疏导下,银行负责人对自身行为深表悔意,并现场办公,安排人员当即履行了全部赔偿款,用时不到一天,案件顺利执结。翟智娟拿到赔偿款后,制作了锦旗,用左手书写了一封感谢信,专程来到法院对法官表示感谢,于是便出现文章开头的一幕。 责任编辑:
李冬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