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陈洁媚 陈闯奎) 11月10日上午,一名当事人到广西陆川法院反映问题,安检进入法院后,偶遇了正在诉讼服务中心指导工作的该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詹一林。在听取当事人简单的讲述后,为了解答当事人疑惑,詹院长决定接访该当事人。
该来访人此前与其丈夫离婚纠纷一案在陆川法院已经调解结案,但来访人认为调解书不是其真实意思,请求陆川法院撤销这份调解书。在接访中,詹院长认真地听取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和反映的问题,并调取和查看了该案的相关书面材料。随后,詹院长告知来访人,在民事案件中调解书是法院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双方协议后而制作的法律文书,调解达成协议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并经双方签名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当调解书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不得反悔。詹院长还告诉当事人,若调解书不是真实意识表示,也要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才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在交谈中,詹院长还列举了一些现实中遇到的事例帮助来访人对调解书的认识。
经过詹院长两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和劝导,以及结合案例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来访人解开了心中的疑惑,平静地离开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