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本应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因外出打工,离家多年未回,不尽家庭义务,不与妻子联系,双方长期分居,妻子无奈之下只好起诉离婚。11月2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准予原告廖兰(女)与被告邹朋(男)离婚。婚生子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底前支付抚养费600元至婚生子独立生活之日止。
2001年3月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2月24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一般。2008年端午节后被告外出务工至今未归,导致双方长期分居。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调解后于2015年1月4日申请撤回起诉。撤诉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未能得到改善。为此,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双方于2002年7月15日生育一男孩,现就读小学。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登记结婚,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由于被告外出至今未归,双方长期分居,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调解后撤回起诉,但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现原告再次诉到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婚生子,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考虑到被告外出未归的事实,原、被告离婚后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提出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到小孩独立生活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予支持。据此,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