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王希玉 闫蕾) 利用狐狸肉生产、加工伪劣羊肉卷等肉制品,并且其中生产的部分假羊肉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宣判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张维桂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2013年9月1日,被告人张维桂租赁在阳谷县金斗营乡子路堤南二村阳谷鸿雁食品厂,雇佣工人利用狐狸肉生产、加工伪劣羊肉卷等肉制品。2013年9月16日,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库存伪劣肉制品10余吨。公安机关扣押物品包括标示“小肥羊”羊肉卷4200公斤,货值234300元,未检出羊、猪、兔成分,检出狐狸成分;标示为“KEEP”排骨1953公斤,货值56637元,未检出羊、兔成分,检出猪、狐狸成分;标示为“草原兴发”羊肉卷7500公斤,货值450000元,未检出羊、猪、兔成分,检出狐狸成分。“草原兴发”为注册商标,被告人张维桂在生产的伪劣羊肉卷上使用该商标,未经该商标持有人内蒙古草原兴发食品有限公司许可。其余价值290937元的羊肉卷、排骨,经检测属于伪劣产品。案发后,被告人张维桂于2013年9月25日自动投案,对利用狐狸肉生产伪劣羊肉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维桂在产品生产中,以狐狸肉冒充羊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其中生产的部分假羊肉卷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草原兴发”,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维桂生产的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