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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立民事诉讼证据庭前展示制度的思考
作者:李光杰   发布时间:2015-10-26 12:23:21


    引言

  本文所言的证据展示是指民事诉讼证据于庭前向法官展示的一种诉讼行为,该项制度又称证据开示制度,起源于16世纪英国衡平法的司法实践,旨在防止当事人运用“证据实袭”的诉讼技巧而造成不公平正义,最大限度地消除诉讼当事人在庭审中的恶意和不正当的对抗诉讼模式,它是审判前的一种程序准备机制。我国民诉法至今未引入该项司法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6日颁行《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证据交换”制度的设立,就是借鉴了“证据开示”制度的结果,但该司法解释没有对证据开示制度做深入的规制,使得我国证据开示司法制度内容相当匮乏,因此,基于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有必要对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做一番深入的研讨。

  一、庭前民事证据展示制度的基本概述及特点要求

  所谓证据开示,依《布莱克法律辞典》解释,是指“了解原先所不知道的,揭露和展示原先隐藏起来的东西。”本文所言的民事诉讼证据展示制度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取得代理权的相关诉讼参与人依照规定于庭前将自己所有的证据材料向审判法官予以展示,以此证明其所诉讼主张,从而使法官获得了更多的案件信息,为审判作好准备的一种庭前准备程序和机制。庭前证据展示不同于庭审证据出示,前者是指证据应于庭前出示,让法官了解更多的案件信息,但不具有公开性、质证性、认证性,后者是指证据应在庭审中出示,具有公开性、质证性、认证性,既然把证据展示制度确定为一种庭前准备程序机制,它应有自身的特点和要求。

  第一,民事诉讼证据必须于庭前指定期限内向主审法官或审判辅助人员予以展示,同时应提交证据副本;

  第二,民事诉讼证据应实行穷尽展示原则,不允许当事人“隐藏”证据,搞庭审“突袭”;逾期不予展示,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组织质证;

  第三,审判法官不得将一方当事人的庭前证据私自泄露给对方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

  第四,诉讼当事人在证据展示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展示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展示,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民事证据展示制度缺失之弊害及构建意义

  随着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推进,现代诉讼模式已由传统的“职权主义纠问式”模式转变成“当事人主义抗辩式”模式,使得人民法院的诉讼管理职能不断弱化,当事人诉讼地位不断加强。当前,一些当事人就利用现代诉讼模式之弊端,在庭前尽可能搜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却隐藏自己的诉讼“底牌”,使法院和诉讼对方无法摸透自己的诉讼企图,而在开庭审理中则运用诉讼策略和技巧,在庭审中突然提出令对方措手不及的“有利”证据,比如利用反证搞反诉“突袭”,“扰乱”庭审部署及对方的诉讼心态,逼对方处于不利地位,从而达到自己预设的诉讼目的。这样以来会增加诉讼累,浪费司法资源,降低庭审效率。有学者称,把这种“诉讼现象”归纳为“证据突袭”效应,这就是当前不实行庭前证据展示所带来的弊端。人民法院一旦建立庭前证据展示制度,它既能防止当事人搞证据“突袭”,排除伪证;又能整理诉讼争点,明朗庭审思路,正确引导诉讼,使诉讼有序、有理、有据进行,从而对避免诉讼拖延,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庭审效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民事证据展示期限的合理设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诉讼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依此看出,证据展示期限为法院指定的期间,该期间的设置,虽由人民法院自由指定,但要考虑其合理性、操作性。一则,要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二则,要有利于诉讼的调整或诉讼准备。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之前应保障当事人有必备的时间做诉讼准备。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此条款中的“开庭三日前”期间,就是必不可少的诉讼准备时间,因此,人民法院在设置庭前证据展示期限时应参照该时间标准进行,也就是说,证据展示期限,应设置在开庭三日前期限内,但由于原、被告进入诉讼的时间状态不同,其证据展示期限亦有所差异,原告的证据展示期限自立案之日起至开庭三日前任何时间内,均可以向法官展尽证据;被告的证据展示期限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至开庭三日前任何时间内,均可以向法官展尽证据;第三人自接到参加诉讼通知书之日起至开庭三日前任何时间内,均可以向法官展尽证据。诉讼当事人另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如在证据展示期限内展示证据(副本)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展示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展示,但最迟不能超过庭审期限,是否准许,亦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民事证据展示的形式与要求

  证据展示是一种庭前准备程序,而不是庭审活动,通常,只要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依照法官的要求完成证据展示行为即可,参照《证据规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附交证据目录,另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基于证据展示不是庭审质证行为,一般只需提交证据副本即可,证据原件或原物仍归当事人掌握,待庭审时再提交质证。

  证据展示既可以面交,也可以通过代理人或通过邮寄方式提交,主审法官如当面收到证据副本的,应向当事人出具证据收据。

  诉讼案件是否一律要实行庭前证据展示,也不能一概而论。笔者认为,简单的民事案件,比如民间借贷案件,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等,且法律关系明确,当事人的证据材料不多,且能一步到位,这类案件,一般不需要证据展示;其举证期限可设至庭审期日止;案情较为复杂,法律关系不太明确,且证据材料较多,该类案件既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又要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因此,在立案时,立案庭庭长应根据案件难易、法律关系复杂程度,决定是否实行证据展示。如适用证据展示的,立案法官应把证据展示形式与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诉讼当事人。

  五、民事证据逾期展示的法律后果

  根据《证据规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基于上述规定,人民法院可将庭前证据展示期限与举证期限融为一体。客观而言,庭前证据展示期限实质是举证期限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由此推定,证据展示行为之效力与举证责任行为之效力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如不在证据展示期限内提交展尽证据的,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其逾期展示的证据同样不得在法庭上予以质证,这样有力督促当事人在庭前不得“隐藏”证据,推动其将“隐藏”的证据交由法官审核,便于法官正确审理案件。当前司法实践中,多数人民法院把举证期限设至庭审中,这种规制弊大利小,从而使反诉现象都发生在庭审中,增加了庭审压力,有些当事人就是利用手中的“反诉突袭”利剑“扰乱”了庭审部署,这样不利于诉讼的公平竞争,因此,案情复杂的案件应当实行庭前证据展示,同时将举证期限和证据展示期限设至开庭三日前,这样有利于法官及时掌握诉讼态势,或合理作出庭审部署。

  综上所言,庭前证据展示,既能防止“证据突袭”和“反诉突袭”两种行为的发生,对减轻庭审负担,提高庭审质效,减少诉累,节约资源等方面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胡冰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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