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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媒公司拒付工钱 电焊工怒诉讨薪维权
发布时间:2015-10-23 10:29:10


    本网讯(廖长春)  10月19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审结一起电焊工讨薪案,判决被告泰宁县传媒广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林格森支付工资款20000元。

    2011年12月起,被告传媒公司雇用原告从事广告牌的电焊工作。2014年4月7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传媒公司共欠原告工程工资200000元,被告传媒公司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书面承诺于2014年12月底之前付清。届期,原告经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分文工资未给付。为此,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工资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资款。

    经法院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传媒公司支付所欠工资款20000元,有原告提供的由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故原告的主张证据充分,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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