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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转移变卖被查封架桥机被判拒执罪
发布时间:2015-08-06 15:54:41
本网讯(王海波) 2015年8月5日,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廖长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廖长根与喻某某有经济纠纷。2013年8月15日,南昌县法院受理了喻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以(2013)南民初字第79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人廖长根存放于江西省南丰县傩乡大桥工地的架桥机一台。2013年11月6日,南昌县法院以(2013)南民初字第7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廖长根向喻某某支付投资款、开支款、欠款、合伙工程利润分成等款项共计人民币442356.5元。被告人廖长根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3月1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洪民终字第25号裁定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廖长根未按判决内容执行。喻某某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保全的廖长根的财产,发现被告人廖长根未向南昌县法院报告,已擅自将被查封的架桥机从南丰县傩乡大桥工地移至广东省信宜市一工地,并于2014年上半年的某月将该架桥机卖给他人。 案发后,被告人廖长根家属归还了喻某某欠款450000元。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长根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转移、变卖已被依法查封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审理中,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廖长根家属已全部归还了申请执行人欠款,为此被告人的行为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廖长根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社会调查情况,被告人廖长根被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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