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婚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女子少分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15-10-14 13:56:46


    本网讯(李义斌 王晶)  在离婚前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以达到个人多占共同财产而不予分割的目的,这种行为可行吗?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廖娟和被告喻明离婚纠纷案。法院依法准予双方离婚,因原告廖娟在起诉前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600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全部取出转移,法院对被告喻明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原告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请求予以支持,遂酌定这600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由被告喻明分取45000元,原告廖娟分取15000元,原告廖娟父母购置的16000元嫁妆归被告喻明所有。

    【案情回放】

    2013年5月,廖娟经人介绍认识比自己大两岁的老乡喻明。听说喻明家所处的土地很快要被征收,为能多分一份土地征收补偿款,7月份,认识仅两个月的年轻人在家人的催促下到苏仙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

    2013年9月,土地征收补偿款如愿下拨。喻明、廖娟一家分得150000元,其中,50000元用于办结婚酒席,100000元存在廖娟的名下。2014年10月,喻明、廖娟一家再次获得500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喻明用这笔钱还了向舅舅借的40000元借款。

    因为缺乏感情基础,互相了解不多,婚后,喻明和廖娟两人感情一直不合,还曾多次分居。2014年12月24日,廖娟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平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属于原告廖娟和被告喻明的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有原告廖娟父母购置的价值16000元嫁妆和第一笔土地征收补偿款剩下的60000万元。但是在提起诉讼之前,廖娟将这60000元补偿款全部取出转移。对此,被告喻明提出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原告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请求,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案件承办法官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廖娟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对被告提出的分割共同财产时对原告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请求予以支持,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冬冬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