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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中,保全审查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作者:郑刚 蔡红利 发布时间:2015-10-12 11:32:00
随着经济发展,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增强,相应的诉讼案件也在不断增多,公民的自我保护意识浓,能够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院受理的民商案件分析,保全案件已占所有民商事案件的80%以上。这一法律措施有力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便于执行提供了有力保障。但在审判实践中,亦存在申请人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现象,严重的干扰了民事诉讼活动、损害了法律权威、侵害了被申请人的利益。法院在审查中亦存在注重形式,只要申请人提交申请书,提供担保手续,就发出保全裁定,而不做分析、了解、调查,保全条件过于宽松。先入为主,无形中站在申请人的一面,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影响司法公信力,影响审判效果。采取保全措施应严谨、合理、合法、全面顾及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现就保全实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几点审查建议,以便更加规范、有序、公平、合理、适当作出保全措施。 一、注意审查申请人与本案是否有利害关系,是否适格申请人。在诉讼中,作出保全裁定时,案卷的基本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应当已提供,申请人提供申请保全时,应初步审查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以确认能否证明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能否是适格申请人。如形式上审查,不具备这一条件,如有的申请人依靠证人证言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未提供任何书面证据材料,即可不予保全。 二、注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诉求目的、保全范围、事实与理由是否合法。实践中,有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过于简单,请求目的含糊、不明确,保全范围随意性强,如是查封不动产还是查封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给法院出选择题。事实及理由不充分,不符客观实际,完全以自己的意愿出发,没有规矩,这种情况,法院应指导或告知申请人按照法律要求,重新提供申请书,否则不予受理。 三、注意审查申请人提供的保全财产线索是否明确。法院保全不同于法院执行,在此阶段,法院不负查找保全财产的义务,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保全,那么就应当提供被保全财产的线索,而且必须明确,便于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如申请人不能提供被保全的财产,没有明确的保全财产线索,则不予受理。 四、注意审查保全财产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有义务提供被保全财产的证明材料是真实的,明确的。如被保全房屋、车辆等产权证照必须明晰,法院不负调查义务,保全何种财物是申请人的权利,法院没有自由裁量权。申请人若不提供明确被保全财产及其证明材料则不予受理。 五、注意审查保全财产是否是被申请人的财产,应以法人、公民合法所有,且能够自由处分为原则。申请人提出的保全财产申请,必须是被申请人的财产,否则构成对他人财产的侵害。该应保全的财产不论是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应属被申请人享有,无争议。 六、保全被申请人在第三人处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在二者没有争议的前提下适用。实践中,申请人提出的保全财产有许多在第三人处,如第三人对此保全财产无异议且与被申请人无争议,则可采取保全措施,否则,不予受理。因为法院在此保全环节不能对解决第三人与被申请人的争议。 七、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保全条件。《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诉讼保全。据此,可以分析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必须符合前述法律规定的条件。即一是符合被申请人有可能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情形,使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二是被申请人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使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的;三是被申请人其他原因,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同时,申请人还应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证明被申请人由前述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可能是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 八、审查保全范围、数量、额度、与申请人诉求是否相当。超标的保全措施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因此,对申请人提出的保全请求与其诉求范围、数量、额度不符,应释明,否则应不予受理。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被申请人的财产。实务中,有的申请人提出的保全财务系案外人所有或合法持有,或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务。在此种情形下,不应受理保全。 九、充分考量被申请人的履行能力、经营状况、诚信程度等方能发出保全裁定。被申请人系诚信良好、业绩优秀、经营态势稳定的企业、公司,对其是否保全不影响其履行能力,亦可不采取保全措施,且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情形下的企业,可不予采取保全措施。 十、应对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审查。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其应同时提供担保,其担保行为是法律赋予的义务。如申请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则以此担保财产予以赔偿。因此,申请人提供的财产应系其合法所有的动产、不动产或其他权利性财产,该财产应没有权利瑕疵,否则不能作为担保物。法院应当对其提供的财产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限制其自由支配,防止该财产转移、隐匿、灭失等风险。申请人使用信用担保时,应审查信用单位的担保资格、经济状况、资信可靠程度等必要时要求信用单位提供相应的资产担保。 十一、审查确认案件的形式。按照法理,案件形式可以分为形成之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而形成之诉、确认之诉不适用保全,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以针对给付之诉为原则,否则不予受理。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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