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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化法院代院长将18万执行款送到申请人病榻
发布时间:2015-10-08 13:36:25


图为干警将执行款送给当事人家属

    本网讯(张淑媛)  9月29日上午,广西大化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谢灵俊带领执行局法官前往申请执行人韦飞家中,将18万元执行款送到申请执行人韦飞病榻。

    家住大化建丰路的申请执行人韦飞因交通事故造成伤残,现处于植物人状态。2014年2月8日,韦飞行走在路上时,被韦贵驾驶的摩托车撞飞,两人均受伤,摩托车毁损。该摩托车是韦贵哥哥韦明所有,经大化县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认定韦贵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韦飞无责。韦飞则因颅脑外伤重症及病发症,先后在大化县人民医院及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接受门诊及住院治疗,前后花去医疗费296120.85元。经司法鉴定,韦飞颅脑损伤的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属于植物人状态,需要完全护理。在此期间,韦明、韦贵先行支付给韦飞医疗费共计34451.50元后未能再支付任何费用。韦飞的妻子黄某为维护其丈夫的合法权益,特向大化县人民法院起诉。

    该案经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被执行人韦贵、韦明应连带赔偿申请执行人韦飞11277.22元,被执行人韦贵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韦飞203756.6元,被执行人韦某明应赔偿申请执行人韦飞87324.25元,合计302358.07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韦明、韦贵未能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韦飞的妻子黄某及其子女于2015年4月3日向大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已无财产可供执行,韦明的妻子黄某及子女就后期治疗等费用进行第二阶段起诉,经大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执行人韦贵、韦明赔偿共计575671.26元。

    虽然该案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但大化院并未中止执行。执行法官们积极寻找财产的线索,一边到申请执行人家中看望慰问申请人,向申请执行人介绍当前该案最新的执行进展情况,让其了解被执行人家庭的困难,耐心向其释明法律与政策规定。另一边,则主动与被执行人的父母、亲戚联系,多次到其家中做思想工作。最终,被执行人的父母、亲戚朋友也愿意伸出援手帮助兑现。韦飞的妻子黄某及子女同意作出让步,要求被执行人韦贵、韦明赔偿20万元就彻底了结该案,且同意协议签订后先支付18万元,剩余2万余于2016年2月8日前一次性付清。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韦明、韦贵的父母、亲戚朋友多方筹备,终于在9月29日国庆节前将上述款项18万元全部筹集,交到大化法院以便兑现给韦飞的妻子及子女。

    案件执行过程中,代院长谢灵俊将该案件作为特办案件,明确要求执行局快速执结,多次听取案件汇报,了解案件进展,并在第一时间亲自到韦飞家中送去执行款。至此,该案历经五个月时间,得以圆满执结。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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