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农机补贴款到底补给谁?公司申请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5-09-22 09:14:16
本网讯(秦丽华 唐海) 近日,新疆沙雅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农机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农机销售公司因没有拿到农机补贴款,将购买农机的农户告上了法庭,最终被法院驳回了诉讼请求。 2013年3月19日,吕江在新和县某农机销售公司沙雅分公司处购买了一台农用拖拉机,该拖拉机价款47500元,吕江当场支付34500元,剩余款13000元未给付。 因购买后新和县某农机销售公司沙雅分公司未给吕江出具购买发票,吕江找到沙雅县工商局处理此事。经工商局工作人员协调处理,新和县某农机销售公司沙雅分公司负责人李某于2013年6月16日、17日分别出具了一份保证书、一份补充协议,保证书有负责人李某的签名,补充协议有吕江、负责人李某的签名,并有新和县某农机销售公司沙雅分公司的盖章。 补充协议约定该分公司若于2013年12月31日前未给吕江办理完补贴款,则吕江未付的13000元拖拉机款不用再支付,并由该公司退回给吕江2000元(注:补贴款是15000元)。 2014年8月31日,新和县某农机销售公司沙雅分公司给吕江出具了购买拖拉机发票。2015年1月20日,吕江领取了2014年农机补贴款14600元。 沙雅县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新和县某农机销售公司沙雅分公司与吕江之间的买卖拖拉机事实清楚,双方争议的焦点为未付款13000元处置。新和县某农机销售公司沙雅分公司是新和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该分公司与吕江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附条件的合同,该合同的条件成就时生效。 协议的条件是新和县某农机销售公司沙雅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农机补贴,未办理完农机补贴对13000元的补贴款放弃。现分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前未办理完农机补贴,条件成就,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据此,判决驳回新和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新和县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不服判决,上诉于上级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
李冬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