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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法院诉讼保全巧执行
发布时间:2015-03-23 13:53:12


    本网讯(黎永芳)  近日,广西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承办法官快速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一次性给清货款,原告、被告双方达成调解,这是该院民二庭法官巧用财产保全措施取得的成果。

    被告唐一于2014年5月21日因种植原料甘蔗向原告佘欠化肥等农资产品,并于当日与原告李一签订《合同书》,原告向被告供应化肥等农资产品合计总货款33775元,被告同时立下《欠条》给原告收执,双方约定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上述全部货款。此期限过后,被告仅于2015年1月27日向原告支付货款5000元,尚欠原告货款28775元。为此,原告李一遂诉至该院。立案当日以李二所有的比亚迪小型桥车作担保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

    该案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到银行对属于被告唐一所有的存款(以35000元为限)进行查封,并将应诉材料和查封裁定书及时送达被告。当被告获知其存款被查封后,主动联系原告和承办法官,表示愿意还清货款给原告,要求法院尽快解除查封。于是,在承办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在法院解封其存款后立马还清了原告的货款。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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