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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农民在宾馆房间内容留“哥们”吸毒获刑
发布时间:2015-08-04 13:21:05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四旬农民,明知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却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容留“哥们”在自己登记住宿的宾馆房间里吸毒。2015年7月27日下午,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农民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邓宇今年41岁,家住四川省营山县东升镇锁水村。自2014年11月份入住营山县帝豪宾馆8308号房间以来,邓宇为了所谓的朋友义气,先后容留吸毒人员李某、王某在其房间内吸食冰毒。2015年3月22日凌晨2时许,民警在宾馆内将邓宇和李某、王某现场挡获,三人尿检均呈阳性,并搜出毒品及吸毒工具。经鉴定,从邓宇房间内搜出的毒品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3月22日,邓宇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2日被逮捕。 2015年7月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邓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宇明知他人吸食毒品仍提供自己登记住宿的房间供他人使用,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身心健康,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宇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邓宇在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邓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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