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江枢 章茹君) 2015年4月3日晚,四川省营山县全城停气26小时,而这次停气非比寻常,是一起典型的责任事故。2015年7月,两责任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营山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兰辉业在营山县城南镇走马村一社土地增减挂钩项目建设平整场地时,被告人兰辉业、李伟国明知施工地点有广安市花桥至营山县城天然气长输供气主管道经过仍冒险违章作业,导致装载机将天然气供气主管道被推破损,造成全营山县城居民、企业供气中断26小时、县城至星火镇路段交通中断5小时、营山天然气公司直接经济损失45万余元。事发后,被告人兰辉业、李伟国明知他人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置,当晚被公安机关传讯留置。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兰辉业、李伟国身为建筑公司的职工,明知施工地段有天然气主管道,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出于过于自信违章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兰辉业、李伟国案发后明知他人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置,审理中如实供述并承认有罪,系自首,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兰辉业、李伟国所在企业与被害人营山县天然气公司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营山县天然气公司的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且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本院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兰辉业、李伟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兰辉业、李伟国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