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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向九旬老母致歉
——记临清法院调解一起家庭名誉纠纷案
作者:王希玉 冯丽丹 林忠良   发布时间:2015-07-16 11:06:01


    近日,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老赵庄人民法庭接待了两位特殊的当事人。一位当事人刘某兰,女,年龄六十岁左右,穿着蓝色的套衫连衣裙,手戴金戒指,项挂金项链,操一口普通话,在乌鲁木齐某小学任教;另一位当事人刘某香,女,年龄七十岁以上,着老式男装,灰色衣服洗的发白,鞋有破洞,露出脚上穿的塑料袋,操本地口音,在临清市松林镇务农。

    两人涉及两个案件,均是名誉权纠纷。一起案件的原告是刘某兰,另一起案件的原告是李某翔,刘某兰系被告的亲妹妹,李某翔系被告的亲生母亲。

    在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庭前,考虑到两起案件的特殊性,该庭的办案法官积极讨论,认真挖掘案件争执的本质:原告希望通过诉讼的途径使被告认识到行为的错误,向95岁的老母亲李某翔赔礼道歉,并非为追究被告的民事责任。得其源头后,法官们拟定了调解的基本方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

    当天,从上午11点到下午3点钟,该庭的办案法官以热心接待当事人,期间为两位老同志送上饮水;以耐心倾听诉求,让原、被告充分表达自己的情感;以细心分析原、被告的心理,抓住两人沟通障碍的关键;以诚心劝说双方家庭和睦,结合传统道德促进亲情弥合。

    调解期间,原告刘某兰称只要被告刘某香向老母亲李某翔赔礼道歉、保障老母亲晚年平静生活,刘某兰和老母亲都愿意撤诉。调解过程几经波折,有两次原告刘某兰几近情绪失控,原因是刘某香对其陈述的细枝末节不予认可,刘某兰对刘某香的道歉态度感觉敷衍。此时,办案法官以情入手,积极引导两人以感情为重,并告知两人案件的性质是名誉权纠纷,双方一旦走上法庭,必将面临一方胜诉、一方败诉的结果,无论哪一方胜诉,损害的都是整个家庭的和睦和名誉。

    考虑到双方经济条件,知识水平及表达方式的差异,办案法官居中调解,终于使被告刘某香做出了使原告刘某兰接受的道歉方式,妹妹刘某兰向姐姐刘某香伸出了右手,在姐姐刘某香双手握住妹妹刘某兰的手的瞬间,刘某兰眼泪一涌而出,哭着说:“姐姐,我等你这句话等得好苦啊!”

    接着,刘某兰书写了撤诉申请书,撤回了对被告刘某香的起诉。同时,刘某兰请求法院前往康庄镇某村了解其老母亲李某翔的撤诉意愿。

    随即,该庭办案法官们驱车前往,见到了已经95岁的老人李某翔。老太太侧躺在床上,精神很好,在向其表明身份后,老太太第一句话就是:“麻烦法官了,她们姐俩和好了吗?”当得知两人握手言和、刘某香向自己道歉并作出保证的事情后,老太太一个劲地说:“我不告了,我高兴,我撤诉。”随后,刘某兰代笔写下了撤诉申请书,李某翔在撤诉申请书上按下了手印。

    此时,已经是下午4点多钟,刘某兰留办案法官在家中吃饭,被法官们婉言拒绝,法官们驱车径直回到法庭继续工作。在此5个小时左右的时间内,法官们没有喝过一口水,没有吃过一口饭。

    近年来,该庭始终坚持把司法为民放在首位,积极践行“四心工作法”,将热心、耐心、细心、诚心渗透到案件的调解、判决中,认真挖掘案件诉争的内在本质,努力做到使每一起案件的当事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及人情的温暖,将案件处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结合,促进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该院党组书记、院长马国栋说:“这两起案件的圆满审结是老赵庄法庭法官不懈努力的结果,也是基层法官践行‘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落实“四心工作法”的生动实践和成功案例。”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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