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多手段 全方位”促进案件调解
——大新法院下雷法庭诉讼调解工作纪实 作者:刘洪春 陆宏部 发布时间:2015-06-30 10:00:48
法院调解是提升法院司法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形式,是诉讼的“人性化”选择,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更符合诉讼效益和“司法公正”的实质要求,能有效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司法资源。因此,案件的调解工作是基层法庭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案件调解方法是搞好法庭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下雷法庭多举措促进案件调解,让每个案件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一、主动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 下雷法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经验和联系基层的工作优势,利用他们的群众代表身份参与案件的调解工作,不但提高案件的调解率和撤诉率,还拓宽了化解民间纠纷的途径,使纠纷得到根本的解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1至5月份,下雷法庭共收案58件,已结案48件,人民陪审员共参与调解45件,调解42件,撤诉2件,调撤率达94%,陪审员参与调解的案件调解率达93%。 为更好的方便人民陪审员参与到审判、调解、接访等各项工作中,下雷法庭不仅建立人民陪审员办公室;而且,定期为人民陪审员开展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对于在当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相邻纠纷案件,较为复杂、对抗性较强的离婚纠纷案件,当事人对法院审判工作不理解、有强烈抵触情绪的案件,积极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对当地的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协助做好当事人思想工作,能够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有利于案件的及时处理解决,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社会效果。 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调解,不仅提高了案件调撤率,而且由人民陪审员将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及结果向当事人及公众予以解释说明,帮助当事人和公众识别法院是否做到依法运用职权和履行职责,提高当事人以及公众对法院工作认可度。同时,也增强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培育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二、创新调解方式 加强巡回调解 切实发扬“巡回审理,就地办案”的优良司法传统,把问题解决在田间地头,把矛盾化解在纠纷现场;积极创新调解工作新方式,开展案件巡回调解局面,极大方便边远山区群众参与诉讼,进一步彰显司法为民,司法便民的情怀,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15年3月3日,大新县人民法院下雷法庭干警驱车几十公里到边远山村三湖村,对许新华诉许山南财产损害纠纷一案进行巡回调解。该案涉及林权纠纷,林木种植时间为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涉案证据年代久远。为更加全面的了解相关事实,尽快化解双方矛盾,干警们先后询问了现任三湖村村委主任许新建、时任三湖村会计许新民等人,全面了解林地划界情况、村委会参与处理情况,并制作询问笔录。随后,组织双方当事人当现场进行调解,经过干警们悉心释法析理,以案说法,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 就地巡回调解是指法官到当事人的住所地或案件发生地实地了解案情,当场调解纠纷。就地巡回调解是我党群众路线在民事调解中的具体体现,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这种就地调解的方式不但能够使习惯于坐堂问案的法官深入群众,了解民风社情,增加生活阅历,而且有利于具体深刻了解案件的真实情况,掌握鲜活的第一手资料,并在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的协助下,使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同时,在法官调解案件的过程中也可以就案说法,向群众宣传法律知识,使群众增强法律意识,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三、加强部门联动 邀请各部门参与案件调解 下雷法庭积极协调镇政府、司法所和村委会等基础组织对有矛盾萌芽的纠纷琐事进行主动控制,防止纠纷扩大化,力争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消除在成诉之前。农村的邻里纠纷如果处理不善,极易引起人身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民事纠纷。 2015年3月12日,大新县法院下雷法庭联合政府、司法、土管、村委等部门成功调处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原告许某与被告方某签订土地互换协议有效,原告给予被告一定的补偿,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得到妥善化解。 原告许某与被告方某均系下雷镇下雷社区同一小组居民。2010年2月23日,被告对为了方便对自己土地的就近管理,自愿与原告协商互换1.2亩田地,并当场签订了土地互换协议。之后,原告在互换的土地上种植了果树,由于地势低洼果树被水淹损失较大。于是,原告准备把田地改造填高一些,被告得知后以家庭其他成员不同意土地交换为由多次阻碍原告在田地里施工。2013年11月14日,被告用武力威胁砸坏原告看守果树所建的一间房门。2013年11月25日被告再次带人阻碍威胁工人施工,工人被迫停工。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村委会多次协调也没能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诉至大新县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为妥善解决该案各方当事人的纷争,联合当地政府、司法、土管、村委等部门多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了解各当事人心理期望,耐心地析法明理。在多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被告最终承认之前签订的交换协议有效,原告则同意追加给被告一定的补偿,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四、加大调解力度,努力维护辖区和谐稳定 民事纠纷案件,大新法院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对于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严重的案件,并未简单地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充分利用基层干部了解当地社情民意、了解矛盾纠纷产生根源,根据实际情况邀请村委社区干部和当地有威望人士参与案件调解,以便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的社会效果。同时,积极与村委社区会做好衔接,动员村委社区做好当事人的调解工作,真正达到化解群众矛盾,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的效果。 责任编辑:
李冬冬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