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东丰 毛芳) 2015年7月9日,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菜园法庭法官利用下班时间,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经行调解,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
原告魏某是从事肉鸡药品销售的销售商,2014年12月份,因被告孙某欠其药品款4300元未还,诉诸汤阴县人民法院菜园法庭。经过承办法官调解,被告孙某同意分期给付,先给付魏某药品款1000元,余款3300元于2015年6月1日前给付完毕。2015年7月9日下午6时法庭下班时,魏某来到菜园法庭,找到当初案件承办法官,要求强制执行。承办法官没有让他回去明天上班再来,也没有将案件转到执行局一转了事。因孙某所住距离法庭不远,承办法官利用自己当天法庭值班的时间,拨通孙某电话,将孙某通知到了法庭。
经过与孙某交流,了解到孙某因家里老人病故而导致经济困难,并不是不按照调解协议偿还魏某货款。承办法官将魏某、孙某叫到一起,做双方的思想工作。经过承办法官努力,双方当成执行和解意见:魏某同意孙某偿还2500元解决本案纠纷,其他不再追究。孙某也很快回到家将调解执行款送到了法庭,一场买卖合同纠纷就此终结。当承办法官拒绝了二人吃饭的邀请,将二人送出法庭大门时,已是花灯初上,灯火阑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