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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子同袍 吾道不孤
——由邹碧华现象漫谈欠发达地区基层法官与律师共处 作者:范朝阳 发布时间:2015-07-08 13:43:59
难有哪一种力量,像一个高贵的灵魂瞬间释放光华那样,直抵人心;难有哪一个群体,像律师和法官那样,深为介意,而又天然亲近,难以稍离。原上海高院副院长邹碧华的猝然离世,以及律师界许多自发而感人的对这样一位品行高尚的法官的悼念追思,让当前困厄之下的法官一掬热泪之余,再次热议和深思法官和律师如何共处这个微妙又略显沉重的话题。长期在内地欠发达地区基层法院工作的笔者,就此谈谈自己的粗浅体会。 惑:困局变局之下法官一个人的战斗与修行 时下做一名法官不易,做一名基层法官尤其不易。法官久居困局之下,本身就是实行司法改革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而呼之欲出的司法改革,一切尚待实践检验。改革的变数和阵痛,在一定时期内,可能更加加剧法官的焦虑。在此背景下,笔者把内地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官的处境,描述为一个人的战斗,一个人的修行。 一个人的战斗: 先说年轻法官。独独法官和检察官,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较之其他任何类别的公务员更高的首次任职年龄。这是一个标志,似乎法官检察官颇受待见。然而事实上,有志于法律事业的年轻人不但首先就可能“输在起跑线上”,以后的个人发展更难把握,至少通常相对迟缓;成为初任法官,需要经历若干道门槛,尤其是需要面对并必须通过“一将功成万骨枯”、极其“严苛”和“残酷”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由于就业门径有限,两院一年一度的公考以后,更多的年轻人不管内心是否情愿或适应,投身异壤他乡,生活事业在一片茫然无所凭藉中开始;环境刚刚开始熟悉,随之而来沉重的办公办案压力,各种各样的考评考核,不足为外人道的薪酬待遇,幽暗狭窄的晋升通道,无不让这一群体倍感无助和孤单。 至于那些年长一些的法官,他们似乎已经稳定下来,一切在忍耐中习惯。也许曾面临可以跳槽的诱惑,但是呆在体制内,看似体面,安全。个体意识湮没于集体无意识。许多曾激动人心的宏大话语,与所有人相关,所以慢慢的也和所有个体的人不甚相关,甚至他们可以不太关注国家顶层设计和司法理念重大调整在他们肩头脚下实实在在产生的深刻变化。只是,对法官的约束越来越多,法官责任日益重大,还是让他们深深不安。就像时间到点那一瞬列车突然启动,司法改革也在他们并没有完全做好准备的情况下猝然而至。这时候,他们才清醒认识到自己也是单身远行的乘客。 一个人的修行: 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的守夜人,多年来法官作为司法终极价值的人格化象征和实际担荷者,被寄托了这样那样的愿景和期盼,好像当下中国30余万名法官都可以在一场热梦里脱去凡胎道成肉身。但是现实语境下,尘世里的法官,一粥一饭,一丝一缕,都有负累,都有牵绊。人同此心的道德情感,趋利避害的功利抉择,泯然众人的行为模式,决定了他们其实也是卑微“到尘埃里”,审判台上,灯畔卷前,他们可以根据职业要求做得更好,恰如其分的诠释理性的同时展露个人怀抱、生命体验、社会关怀,但除此之外,难以承载太多。如果脱离实际,拔高标准,坐而论道,凭空要求法官的道德修为,不是无视,就是不负责任。 当然,因为不得不面对,为法官做的,法官做的在做的已经够多:各项规定、禁令、追责措施的出台,将越界走神乱动弹的法官牢牢绑定;司法公开各项机制措施的逐步推行和日臻完备,保证阳光的更阳光,不太阳光的更健康;以法官职业尊荣为指向,以法官待遇提升落实为要件,进入决策者的视野和考量。剩下的问题是:一个个法官如何看清形势,顺应规则,切合要求,慎权、慎独、慎始、慎微,慎之又慎了。——同样又是个体的存在。 问: 清贵自持的法官如何调整和律师的交往半径 时下面临改革。由于不确定性高度集中,不论成败,改革从来多艰难。把握所能把握的,于法官而言,是自保,是自律,更是自救。悠悠万事,戚戚我心,法官首先追求的应当是自身精神上的自足和完满,做到清贵自持。“清”,要求法官头脑清醒,人品清高,作风清正;“贵”,要求法官大气,贵气,不慢不矜,骨子里自己看起自己,不怒自威富于张力的内敛;“自持”,要求法官不苟且,有定力,能掌控,善驾驭,无所依附,俯仰随心不逾矩,不由人。 邹碧华无疑就是这样的法官。他身上体现出来的与生俱来的高贵品性,后天不断强化的“每个人都是历史”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功成不必在我“的探索精神和首创意识,广泛而卓有成效的贡献和建树,让他生前粉丝无数,死后备极哀荣。尤其令人感动的是,于公于私,在他的人际圈里,他和律师交往的怡然相得,远非世俗标尺所能窥测和丈量,有着“相看两不厌”的美感和高度。 邹碧华撰写的《法官应当如何对待律师》,有这样一段话,“法治的根基是——信任,德肖微茨将这种信任称为一个社会的‘道德资本’,但这种信任,这种司法的公信力,归根结底是由一位一位受人尊敬的法律人积聚和建立起来的。”同时他又说:“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表明一个国家法治的发达程度;而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表明这个社会的公正程度。”他所描述的法官和律师的平等、良性、互动、共赢的关系,不是理想国,不是乌托邦,因为他同时还付诸躬身实践。他担任长宁区法院院长期间出台“尊重律师的十条意见”,就是这样的有益探索和尝试,一扫长期缠绕法官和律师的刻薄怨戾之气,空澈澄明,境界一新。 法官是孤独的。但法官是人,而人是社会的动物。根据马斯洛人的需求层次理论,人际交往是人的基本需求,并在交往中获取经验、友谊、尊重、认同。法官接触到千千万万的当事人——这种接触更多时候呈现为单向度的交往,也是基于工作需要在一定工作场景下的交往——对社会生活要有深切关怀和准确把握,但不应当是交游广阔的人群,恰恰相反,法官的社会交往得受到这样那样的约束。基层法官尤其如此。一方水土一方人,就像农民依附于土地,基层法官也日甚一日的与当地“水土”建立起千丝万缕密不可分的联系。如何既接地气,扎根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又能保持超脱、中立、高度的精神自由,清风徐来,木秀于林摇曳生姿? 这就存在人际交往尺度或说交往半径的问题。区别于法官之与其他人群,法官和律师,应该是台上台下、不远不近、默然旁观、彼此心照的交往。从理论上讲,法官与律师同属法律职业共同体,同受法律教育,同操法律语言,同循法律思维,同护公平正义,基本价值理念趋于一致。在此基础上,各自社会角色、从业规范、工作平台、目标取舍又不尽相同。这种“和而不同”的、近距离、持续稳定的交往,决定了来自于声誉良好的律师对法官的平正公允的社会评价,具备更广泛的社会信赖基础。 析:同一母本的法官和律师完全可以花开并蒂 司法改革的纵深推进,注定法官和律师将会更加紧密的捆绑在同一辆战车上。法官执辔,把握方向;律师领衔,跟进步伐;分区作战,并举合围。就其协作,乐观地来看:其一,法官将回归正位,审判的归审判,角色不再模糊。其二,专业而审慎的审判,寻求认同建构公信的渴求,需要来自于体制外的不可替代的专业评价。这个评价将更多来自于律师。其三,法官待遇进一步落实,哪怕经济待遇,也将很大程度上缩小和律师酬报的差距。法官心态将得到积极调适,法官队伍更趋稳定,法官转行当律师的单向流动势将得到遏制。其四、制度设计将为遴选优秀律师进入法官队伍提供现实可能。这些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法官律师之间的交往将重返公众视域下平等、有序、协作、互动、制衡的平衡木。当然也有多年因袭渐成沉疴的令人担忧的因素:其一、法官以深缄其口为上,律师以滔滔雄辩见长。法官更多需要理性,而律师更多演绎激情。理性和激情如何共生兼容?其二、法官从事的是平衡和兼顾的艺术,要旨在于对发生冲突的各种利益进行判断,通过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适用,将失衡的利益格局恢复到平衡状态;律师从事的是冲突和舍弃的艺术,追求从己方观点和利益出发,择其大者要者全力以赴奏其全功。法官和律师各自的价值取向,决定了他们永久存在合理冲撞。其三、法官交往有圈,律师执业无界。各种规则决定了法官的人际交往始终要处于守势;而律师作为自由职业,需要更加广泛的人际交往,才能及时获取信息、拓展案源、辐射影响、增加人望。法官约束较多,如何对律师进行有效约束和反制? 关键的一点,诉讼活动中的角色差异,产生某种互补冲动,进而在交往中弥补自己的不足,修复,补强,争一日之长,竞一时之秀,这是法官和律师交往的动机,也是促进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法官和律师属于同一个母本,这个母本就叫做护法、亲民。笔者在学习中感觉到,邹碧华提倡并践行的法官与律师的交往,如画卷一样,同样在这一个落墨点上徐徐展开。就基层而言,他们还有生长繁茂的共同土壤。 求:让法官和律师交往更多直面公众 知易行难。如何实现法官和律师的正常交往,应当在以下方面持续着力: 一、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出台新的规定之前——现在执行的重在防范而非建设的规定即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早在2004年就已发布,有关精神、具体内容,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形势发展特别是司法改革需要——各地可以先行先试,应地制宜出台专门制度,力促法官和律师交往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并以此作为法官和律师交往的行为规范和守则。 二、基层法院应该更多从细节入手,为律师执业改善环境、创造条件。法院审判场所是律师活动的中心区域。司法公开的活动场所,同样可以也应该有律师参与和介入的身影。具体可采取措施比如:基层法院采用门禁管理系统的同时,宜为律师(包括其他联络对公业务的人群)专辟通道;安排专门的律师阅卷室和休息室;就像开辟司法事务接待室约谈会见当事人一样,宜设立专门的律师会见室,方便法官和律师交接材料,交流意见,办理手续。如此等等。 三、可以采取座谈会、工作通气会等多种会商会谈方式,同台发声,同气相求,征求意见,解决问题,改进工作。以此直观可感的方式让公众感受到两者在规范和改进彼此关系的决心和努力。 四、律师同样进入社会公众评价体系。律师不能像以往那样游离在公众监督之外。于基层而言,这更有现实需求,也同样具备可操作性。在欠发达地区,律师事务所往往也就区区几家,执业律师在当地基层法院出庭频率较高,社会熟知程度也相应较高。操作中,可以考虑比如组织对基础法院当年度出庭频率居前几位的执业律师进行公开评价,评价结果采取一定方式予以公开,积累一定经验后放开范围,稳妥实施,逐步推行。 五、整治法律服务市场,纯洁法律工作队伍。现在,基层一个比较突出而严重的问题是:对于法律服务市场的规范和管理比较混乱。特别是执业门槛很低的没有律师资格的法律工作者鱼龙混杂,良莠不齐,而相当一部分人民群众缺乏认知,难以辨别,甚至以讹传讹,误以为是律师,因此影响律师形象。可以考虑开辟专门的宣传橱窗,对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执业范围、内容进行甄别。 “岂曰无衣,与子同袍”。源于《诗经》的这句话,呈现相亲相爱的战士并肩作战的感人场景,让人生发力量、信心和温暖。改革是没有硝烟的战斗,着法袍的法官,着律师袍的律师,朝着一个方向进发的征程上,你们准备好了吗? 【参考文献】 [1] 贺卫方:《司法的理念与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2] 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作者单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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