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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飞车党”一月内抢夺项链作案20起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29 15:18:05


    本网讯(祝文锋)  飞车抢夺性质恶劣,是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的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犯罪行为。近日,江西省德兴市法院对一起飞车抢夺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高焕发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有林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2014年6月至2014年7月间,被告人高焕发驾驶摩托车并载被告人许有林先后窜至德兴市、万年县、婺源县等地,由被告人高焕发确定作案目标,驾车尾随并靠近所确定的被害人,然后被告人许有林伺机抢夺被害人颈项上的黄金项链,两被告人通过上述手段实施飞车抢夺20起,被抢黄金项链共计约400克,价值达人民币10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亲属退赔了各被害人的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焕发、许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摩托车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多达20次,抢夺数额巨大,构成抢夺罪。被告人许有林与被告人高焕发分工协作、共同作案,作用相当,不能认定为从犯,但鉴于每次抢夺犯意均由被告人高焕发提出,在对两被告人量刑中予以考虑。同时被告人高焕发、许有林主动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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