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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力量”并不那么强大!
——拐卖儿童判死刑之看法 作者:周芳洁 发布时间:2015-06-26 10:10:32
近日,朋友圈突然被广大网友刷屏:“建议国家改变贩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拐卖儿童判死刑!买孩子的判无期 !” 相关话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热烈争议,大量网民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表态支持一律死刑,法学界、社会学界则多从专业角度提出反对意见。在当前法治环境下,我们提倡限制死刑,减少死刑的适用,而当前刑事重大刑事案件连年大幅度增加、恶性事件的频繁发生,人民群众对整个社会治安现状反映日益强烈的严峻治安形势,群众认为主要原因在于刑罚太轻,对犯罪分子威慑不够。因此,必须再增加死刑,才能收到杀一儆百,遏制犯罪之效。死刑能遏制犯罪的力量有那么强大吗? 回顾历史,早在春秋战国时代,我国的法律思想家们就已系统提出。当时的法家人物莫不把“治乱世用重典”作为治国之策,莫不主张借助刑罚之威吓与儆戒作用,达到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之目的。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而求生避死是人的本能,人基于趋乐避苦的本能或基于舍小保大的权衡而对死刑形成畏惧,不敢进行犯罪。这样,死刑就发挥了巨大威慑力,达到遏制犯罪之目的。这种以重刑吓阻犯罪的思想,并非始于今日。然而,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却是,尽管我国的刑事法律对于严重的犯罪最高法定刑基本上都已经规定死刑,尽管我国从83年以来一直坚持着从重从快地打击刑事犯罪的方针,但严重犯罪仍然没有被遏制住。我国的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还是以较大势头迅猛增加。面对现实,对于死刑具有遏制犯罪的巨大威慑力值得商榷。 犯罪是社会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与社会政治、经济、教育、道德、生活方式、家庭关系等方面的变化有关。如拐卖儿童来,人贩最大的目的是获得经济利益,如果贩卖儿童有死刑,在明知自己实施犯罪后肯定会被抓获判处死刑,在被追捕时,不排除他们有杀人灭口的行为存在,使被拐卖的孩子处在刀口之下。因此,对于这类孤注一掷的犯罪者来说,死刑吓阻其犯罪的威慑力,如果不能说没有,至少也可说小得可怜。犯罪因素变化的消极影响决非单凭死刑的威慑力所能改变和消除。死刑不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的社会根源,因而也就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在重大刑案发生后,社会有支持死刑的声浪是正常,但必须考虑背后的因素,找出犯罪的根源。在拐卖儿童中,背后根源是因为有买的市场,才有人贩去卖,传统的重男轻女思想,收养条件的门槛高诸多原因,导致想要小孩的买主不惜花重价钱,铤而走险买孩子。也带来了人贩惨无人道的拐卖儿童。让多少父母遭遇了失子之痛。笔者认为,单从法律上是不能解决事件的本质原因。只有正是买的原因,才能让卖没有市场。 法律的目的在于惩罚犯罪者也在于拯救犯罪者。对犯罪者适用刑法,将其与社会隔离而阻挡其违法犯罪行为的继续发生,同时,为了通过劳动、教育等方式途径来教育感化犯罪者,以让他们洗心革面,重新做人,重归社会。如果对于拐卖儿童者一律适用死刑,则是剥夺了他们悔改的机会,死刑虽然能泄民愤,但并不能遏制住犯罪现象的发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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