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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法院“试水”大陪审制改革获好评
发布时间:2015-06-24 13:23:18
本网讯(王晶雅 李颖博) 6月17日上午,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买卖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该院第二次利用“3+4”大陪审制合议庭进行审理,与第一次试水相比,这次庭审过程更加流畅规范,陪审员的庭审互动更加灵活深入,获得了旁听人员的一致好评。 2014年3月27日下午,杨某(另案判决)等人在三门峡市卢氏县盗窃一辆摩托车,被告人詹某在明知该车系被盗的情况下,使用三轮摩托车将被盗车辆运输至米坪镇进行低价销售,并分得赃款200元。此外,詹某多次将组装好的高压气枪和射钉枪转交给被告人李某进行销售,2014年12月10日,两人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分别因涉嫌非法买卖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和涉嫌非法买卖枪支犯罪,由西峡县检察院向西峡县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充分体现司法民主,促进审判结果公平公正,该案除了三名审判人员外,随机抽选了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庭审。通过庭前会议,人民陪审员对案件有了充分的了解和掌握,在法庭调查阶段,人民陪审员针对两人共同犯罪中的主从关系分别对案件事实中存在的疑点进行了详细询问,“你们买卖枪支的事是谁先提出来的?”“请问詹某,你为何要通过李某介绍售卖枪支?”“卖枪的时候李某是否在场?”通过法庭调查和举证质证,案件事实逐渐清晰。庭审结束后,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部分进行了合议,经过充分讨论和投票表决,合议庭一致认为,被告人詹某和李某违反国家对枪支的管理规定非法买卖、储存枪支,均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枪支罪,其中,被告人詹某购买、组装、销售枪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被告人李某介绍买卖枪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被告人詹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帮助销售,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随后,对于法律适用中涉及的法律规定及相关内容,法官向人民陪审员们一一进行了阐释。 最终,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詹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半。 “以往我参加过不少庭审,还是第一次看到陪审员人数比审判员都多,这不仅让我感受到司法制度的日益完善,更能明显感觉到我们陪审员在庭审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我们更要认真对待每一次庭审,充分行使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发挥我们作为人民陪审员应有的作用。”庭审结束后,参加庭审的人民陪审员陈勇如是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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