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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经验
作者:张莹 发布时间:2015-06-01 14:07:28
拜泉县人民法院在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过程中,科学运用“四个三”调解方法,依法最大限度地保护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成效显著。 一、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遵循的原则 在我院受理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伤害、交通肇事、寻衅滋事等案件较多。这些案件的原、被告多数有过互相冲突的经历,调解工作难度较大。同时,由于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我院要求刑事审判法官要始终把握好“三个原则”。 一是把握好赔偿范围确定原则。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范围、赔偿标准、赔偿数额,对被害人提出的严重超出赔偿范围及标准的项目和数额做好引导工作。在维护被害人合法利益的同时,注意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争取避免被害人以要求对被告人严惩为条件,迫使被告人接受其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 二是把握好量刑标准与赔偿关系原则。正确处理附带民事赔偿与量刑的关系。在注重调解结果的同时,重视赔偿态度,不把民事赔偿数额与从轻量刑的幅度简单地挂钩,而是依据被告人参与调解的动因、积极性、实际履行能力、当事人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具体案件进行综合评判。 三是把握好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相统一原则。把案件的处理结果放在社会当中进行价值评定。一看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达到了教育、挽救被告人的目的;二看是否有效地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三看是否有效地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情绪,使当事人双方互相谅解。 二、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方式方法 首先,我院刑庭对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及原、被告争议不大且诉讼标的额较小的轻伤害案件,利用向被告人送达附带民事诉状副本及庭前交换证据时,进行“送达调”和“换证调”,促使双方当事人就附带民事部分快速达成调解协议。 其次,在庭审过程中进行“庭审调”,对庭前调解不能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庭审中,主审法官在查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犯罪目的和动机的基础上,就双方当事人附带民事部分争议的事实进行梳理找出焦点,主持协商,促成和解。 第三是“庭后调”,对一些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当事人双方争议较大,庭前、庭中调解都没有达成调解协议的案件,采取降温法暂时先将案件放一放,同时将与民事赔偿有关的法律规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指导原被告双方按照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计算出应赔、应得数额,并再次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促使调解达成。 三、调解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机制 (一)建立“三方联动”的调解机制 实践中,我院主要依靠集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双方当事人亲属、代理人及所在社区“三方力量”进行联动调解。 首先,集合当事人亲属“亲情”的力量,让当事人亲属听取法官对案情的介绍及法、理、礼的分析,劝说当事人放弃赌气念头,诚恳解决问题。其次,集合双方代理人“参谋”的力量,让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就调解方案的可行性、有关法律规定提出积极的参考意见,为当事人把握尺度和分寸,劝说当事人依法解决问题。第三,集合社区“组织”的力量,让社区居民委员会发挥其与社区居民广泛接触,熟悉民风、社情的有利条件,劝说当事人和谐解决问题。 工作中,在这三方力量的联动配合下,刑事法官适时向被告人和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推进人情、友情、亲情的沟通,找准解决难题的切入点和突破口,打破沟通壁垒,在调解过程中往往都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建立“三个层级”分级调解机制 第一级是主审人(或合议庭)调解。此级调解每次都要制作调解笔录,对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应载明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理由及争议焦点,并将该笔录存卷;对当事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联系、确无调解可能的案件,应在笔录中记明原因,由当事人签字确认,不再另行调解。第二级是庭长调解。主审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将情况及时汇报庭长,由庭长审查调解笔录后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第二次调解。第三级是主管院长调解。在主审人或合议庭、庭长两级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由主审人定好调解时间会同案件双方当事人在主管院长主持下进行第三次调解。在主管院长主持进行第三次调解时,首先由主审人介绍案情及未能达成调解的理由,再由主管院长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调解。为了确保三级调解制度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贯彻落实,该院规定对没有按“三级调解规程”进行调解的案件,主管院长将不予审批法律文书,相关审判人员必须在重新按规程对案件进行调解后,主管院长才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文书的审批。通过三级调解,我院进一步强化了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整合了审判资源,提高了调解工作效率,促进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良性运转,为辖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拜泉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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