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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开发区法院强化未成年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发布时间:2015-05-20 15:48:23
本网讯(乔磊) 近两年来,烟台开发区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通过“严把四关”落实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鼓励失足少年放下思想负担,积极改造。2014年至今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9起,封存未成年人犯罪记录9件,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摆脱犯罪记录的负面影响。 一是制定封存规定细则,在源头上把好制度关。制定《烟台开发区法院关于完善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需要进行封存的档案范围、查询程序以及具体要求,明确启封的条件和审核程序,使审判部门、档案管理部门都有章可循,环环相扣,在档案管理流程上实现规范化管理,确保不留死角。 二是抓好封存档案关口,在流程上把好防控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归档报结时,由承办法官在符合封存条件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卷宗加盖“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专用公章,对记载未成年人犯罪记录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档案(含光盘)予以特别标注,并在备考表中,由承办法官注明启封须经法官签名同意的注释,以提醒档案部门封存保管、严格保密。。 三是涉少档案专门管理,在管理上把好衔接关。做好审判部门与档案管理部门的无缝衔接,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档案卷宗实行专门化管理。案卷归档时由法院档案管理部门专人对口检查,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及专门台帐,按特殊要求进行案卷封存。同时,实行更加严格的保密制度,非特定机关、非经特定程序,任何人不得借阅、复制、摘抄,更不得泄露档案内容,确保档案信息的绝对安全。 四是严设档案查询流程,在程序上把好审查关。档案封存后,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查询时要求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列明查明单位、查询对象、查询理由和依据等相关内容。然后,由承办法官依法进行审核,并向分管刑事审判的院领导汇报,作出同意查询的意见后,相关部门才依法查询,并严守保密义务,最大限度降低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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