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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业男子醉驾面包车被执勤民警挡获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5-05-12 13:43:47
本网讯(唐海奎)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这是所有驾驶人员应当遵循的一条基本守则。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无业男子,却怀着侥幸心理,醉酒后驾驶面包车上路行驶,不料被交警逮个正着。2015年4月23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同时并处罚金3000元。 杨银发今年40岁,家住营山县朗池镇新北路,平常无正当职业。2015年3月30日晚20时许,杨银发饮酒后,明知不能开车,却怀着侥幸心理,驾驶面包车从营山县木顶乡向营山县城行驶。当车行至营山县济川乡街道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鉴定,杨银发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3.3mg/lOOml。由于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4月2日,杨银发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15年4月1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银发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杨银发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表示十分后悔,坦白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银发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银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银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悔罪,符合缓刑条件,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杨银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当庭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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