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白酒皇帝”驾车超过醉驾标准近3倍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15 11:49:38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男子,因为酒量大且擅长喝白酒,人送外号“白酒皇帝”。今年3月的一天晚上,豪饮多杯后的他骑着摩托往火车站走,半路上被执勤民警挡获。2015年4月8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肖甲会今年33岁,是四川省营山县青山乡的农民。因其酒量很大,尤其擅长喝白酒,人送外号“白酒皇帝”。2015年3月23日晚上,肖甲会在豪饮多杯后,觉得头脑还比较清醒。于是,他骑着摩托车到火车站办事,当行至复兴桥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挡获。民警闻到他身上酒味很浓,怀疑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遂将其带至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4.8 mg/lOOml,超过血液中乙醇含量80mg/lOOml的醉驾标准近三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肖甲会当晚即被警方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2015年4月1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甲会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肖甲会对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不持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甲会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甲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肖甲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0 mg/lOOml以上,可从重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且与被告人所犯罪行相适应,本院应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肖甲会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