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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母子靠假证“吞”房产 现任母子状告房管局
发布时间:2015-04-29 09:36:16
本网讯(张江枢) 营山一男子去世后,前妻冒充现任妻子,将男子遗留房产悉数登记在其儿子名下,现任妻子获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法庭。近日,四川营山县法院判决撤销房管局的房屋产权登记。 1984年1月9日,杜岭山与吕小云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别于1969年,1971年生育杜小军、杜小林两子。离婚后不久,杜岭山与周清芳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取名杜国华。1994年周清芳与杜岭山在营山县城修建住宅一处,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00年,杜岭山因病去世,2004年,周清芳与其子杜国华便移居成都生活至今。 2008年,吕小云办理假证,冒充周清芳与其子杜小军一起到公证处,以周清芳的名义放弃继承杜岭山的遗产继承权,将房产悉数转让给其子杜小军名下,其后,杜小军拿着公证书到房管局进行房产登记手续。 2014年,该房屋纳入营山县棚户改造区,杜小军与政府签订了《棚户区改造房屋协议》。同年11月,周清芳母子得知此事后,便找到房管局,要求撤销杜小军的房屋登记行为,但房管局认为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周清芳母子现没有申请更正登记,也没有申请异议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只有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故作出了不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决定。 2015年,周清芳母子不服房管局决定,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本案诉争之房屋应属于本案原告周清芳与杜岭山共同财产。现杜岭山已经死亡,属于杜岭山个人财产为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周清芳及其子杜小军、杜小林、杜国华继承。由于第三人杜小军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给被告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且被告在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下将此房屋登记给第三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营山县房地产管理局营房权证营房字第XXX号房屋产权登记。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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